潜山论坛,潜山网,天柱山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559|回复: 4

[房产新闻] 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1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即可查看完整内容,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潜山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会员

x
【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原文内容: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只有将囤积在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q1rBSlzN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C[E[|s*l  
&#8195;&#8195;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c` + f PW  
&#8195;&#8195;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K fM6(f:  
&#8195;&#8195;(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VFmG\  
&#8195;&#8195;(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mEL<d,XhI  
&#8195;&#8195;(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pr\wI?:k  
&#8195;&#8195;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8195;&#8195;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发表于 2013-11-1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失地农民安置房怎么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7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息原文出自哪里?是真的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连房产都查不清,怎么收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9 20: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就有此文,假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潜山论坛 ( 皖ICP备19002730号-1 )
法律顾问 涂有根 网站举报电话 0556-8281111 网站举报邮箱 124200840@qq.com

GMT+8, 2025-2-28 20:36 , Processed in 0.073869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