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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管打死瓜农案:释放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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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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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的16起公民在城管执法中死亡的案例,5起追究刑责,5起未予追究刑责,个别刑罚情况不明。
  5起追究刑责的案件,4起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没有案例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基层法院判得轻,中级法院判得重。
  尸检报告中有“因外力诱发XX病发作而死亡”判断的,城管承担的刑责往往较轻。
  《检察日报》刊文认为:“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而死亡,其行为完全具备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被害人有“病”,不能一定意味着行凶者减轻责任或免责。
  2013年10月13日,邓永才听说把他哥哥打死的城管被放出来了,他不信,出去打听了一圈,发现传言有一半是真的:放出来两个,司机和摄像,据说都没打人,另外四个还关着。
  邓永才的哥哥邓正加,湖南郴州临武县瓜农,2013年7月17日在与城管的冲突中倒地死亡,在场执法的六名城管被刑拘。
  郴州市委宣传部一位官员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有四人被正式批捕,警方已将案件移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南方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媒体报道的16起在城管执法中公民死亡案例(不包括尚未办结的临武瓜农案)中,有5起追究了刑责,其他11起案件,有5起未予追究刑责,个别案件刑罚情况不明,许多案件最终以赔偿等方式了结;没有城管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外力”
  根据临武县政府的通报,尸检报告显示,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外力”的字眼,决定了涉事城管难以免责。城管是否用秤砣击打过邓正加头部,则待法院查证。
  在死亡案件中,尸检报告不是唯一的定案依据,但因直接涉及死因,对案件的定性及走向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这也就不难理解,抢尸大战为何总是不可避免地发生。
  未追究刑责的11起案子,尸检报告多将死因主要指向被害人自身的疾病等情况。
  2007年8月4日,为了护一袋花生,49岁的四川宜宾小贩梁云贵被城管扭送派出所后死亡。警方称,城管在讯问室对梁云贵进行教育,无民警在场。官方公布的初步调查结论是,梁云贵系“自身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突发身亡”。
  2009年10月27日,云南昆明三轮车夫潘怀用与城管争执后在家猝死。法医的结论是,潘怀用系“支气管肺炎(广泛性、化脓性)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2011年7月26日,贵州安顺小贩邓启国与城管冲突后倒地死亡,带队的西秀区城管大队二中队指导员王胜被刑拘。来自贵州公安厅的法医鉴定排除了“机械性损伤死亡”的可能性。西秀区城管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王胜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现在赋闲在家,何时上班还不知道。
  追究了刑责的5起案例,尸检报告对死因的判断,则都隐含了除被害人自身以外的因素——这意味着涉事城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008年1月7日,41岁的湖北天门某公司老板魏文华对城管执法录像,被发现后遭群殴致死。根据湖北省公安厅(微博)会同公安部法医专家作出的尸检报告,魏文华是“因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在侦查终结报告中,警方给四名嫌疑人定的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并称主要根据是尸检报告。最后,20多名城管,有四人被追究刑责,分别获有期徒刑3-6年不等。
  2011年5月3日,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居民周晓明被城管围殴致死,尸检报告称,被害人“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等应为本例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三名城管分别获有期徒刑3-11年不等。
 病死的,还是打死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被害人有“病”的案子,无论是外伤诱发冠心病,还是厮打诱发心脏病,只要是“因外力诱发××病发作而死亡”,城管承担的刑责往往较轻。
  而存在“外力”、被害人没有“病”的案子,判得最重。2002年11月18日,25岁的卡车司机郭战卫被西安莲湖区城管拉下车拳打脚踢,“脾脏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有三名城管被判13年到死缓;2008年7月30日,在重庆渝中区卖凉面的小贩刘某某被殴,“因外伤致弥漫性轴索损伤死亡”,三名打人城管分别被判无期徒刑、12年、11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患病被害人受侵害致死案件的定性,容易引发争议,特别是,如何认定侵害行为(比如殴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上海检察官曹坚曾在《检察日报》撰文分析了几种情况,以及他的个人意见:
  1.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而死亡,其行为完全具备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
  2.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推搡、拍击等力度轻微的侵害行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而死亡,将其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恰当;
  3.被告人尚未来得及实施实质性侵害行为,被害人因突发疾病而死,被告人仅需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换而言之,被害人有“病”,可能与死因有关联,但不能一定意味着行凶者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更通俗点说,把人打死了,不能怪人体质不好。
  “我坚持认为魏文华的死是外力直接导致的,这样被告人最少可判无期,但因为被定性为外力诱发冠心病致死,刑期最长的城管只判了六年。”魏家的代理律师刘长明说。

魏文华的尸检报告提出,死者有冠心病史。这让家属难以接受。他的弟弟魏文中称,从未听说哥哥有冠心病。警方提交给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也显示,死者生前无冠心病的医院住院病历,其同事也不知道其是否有冠心病。
  按照现行法律,公民没有司法鉴定启动权。家属曾向检方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没有得到采纳。
  魏文中说,哥哥如果不是被那么多人群殴是不可能死的。该案卷宗材料显示,天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代榜最先发现魏文华在拍照,在其命令下,杨兵等人赶过去,对魏拳打脚踢,把手机夺下后交给孙。熊巍等又率领十多名城管将魏围住,一顿围殴,魏向公路西侧跑,胡落红等人又上去一顿拳打脚踢,直至魏不能动弹,方才罢手。
  辽阳市民周晓明在自家门前铺水泥用来停车,三名城管看到了认为是违法,双方厮打起来,此时的周晓明刚刚做完心脏病搭桥手术没多久。一审判决书显示,周晓明的儿子一边拉架,一边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谁打谁摊事”,但三名城管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
  庭审中,周家代理律师王耀刚问三名被告人为何明知对方说有病还要打,一位被告人说,以前碰到过这种情况,装自己有病,他们就没动手,结果吃了不少亏。
  提前“限制”的量刑?
  检方的指控罪名和审理法院的选择,直接影响了最后的量刑。
  5个追究刑责的案件,有4个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以故意伤害罪定案,一起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案。没有一个案子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
  王耀刚透露,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几番抗议之后,他才获准阅卷,并留意到一份关键笔录:打人城管张松承认,周晓明跟他们厮打时,曾撩起上衣给他们看过身上的心脏搭桥手术刀口。
  王耀刚据此认为,应该对城管张松以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有两名城管不敢打了,怕出事,但张松却明知道会带来什么后果还继续殴打,对造成周晓明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算‘间接故意杀人’”。
案件到了宏伟区法院,王耀刚去阅卷时却发现这份笔录不见了。王耀刚说,在他的要求下,法院才跟检察院要回了这份笔录。
  被害人家属要求按故意杀人罪起诉和判罚,检察院和法院均不支持。
  由于管辖的法院层级不同,刑罚轻重差异巨大。
  两个判得最重的案子,都是在中级法院审理的:打死小贩刘某某的三名城管在重庆市五中院受审,主犯周鹏无期徒刑,两名从犯获刑12年、11年;打死司机郭战卫的三名城管在西安市中院受审,主犯被判死缓。
  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子中,打死周晓明的辽阳城管张松被判得最重:11年。按照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受理的案子一般最高判15年。而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也可达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放在基层法院审理,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刑期在个位数的不少见。周晓明案、魏文华案中的从犯,最低的量刑都到了3年,相对于10年的法定刑(故意伤害罪的致死情形),判决书显示,法院给予了减轻和从轻处罚。
  被动的被害方
  城管获“轻判”,律师王耀刚在庭审前已料到了结局——周晓明案在宏伟区法院审理。所以,他除了提出变更起诉罪名外,还请求提级管辖。
  一审前,王耀刚曾请求宏伟区检察院将案件移交给辽阳市检察院;庭审中,他又向法院提出,该案张松的行为应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应由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两次意见都没有被采纳。
  为什么不采纳,宏伟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只一笔带过:被害人的代理人提出张松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的观点因无事实和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从上述结果看,王耀刚认为,那份“很关键”的笔录,实质价值没有想象中大。
  南方周末记者还注意到,城管致人死亡案件,绝大多数由发生地的公安部门负责侦查,本地检察院和法院起诉和审理。
魏文华案是个例外。该案被指定由天门之外的潜江(省直管市,法院为基层法院)管辖,结果还是令家属不满意:二十多个参与围殴的城管,4人获刑,最高的是6年——此获刑者是发出抢手机指令的天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孙代榜。
  除了孙代榜之外,其余三名从犯分别为环卫局局长、城管局城南执法大队长、城北执法大队长等官员。为何只移送起诉这四人,卷宗材料显示,天门市警方曾对潜江市检察院作出解释:此案涉案人员众多,其他涉案城管情节轻微,经天门市政法部门协调,未移送起诉;待此案审判后,再作处理。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因公犯罪”的被告人单位和家属,也是实实在在的压力。执法人员被判刑,无疑会打击城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理论上(被害人)家属不满的话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它如果很消极的话,你也没办法。”魏文华家属的代理律师刘长明不无感慨地说。
  魏文中放弃了上诉。他后来听说,四个被告人的家属对判决也都不满,认为判得太重了,都到政府闹过,政府后来还给了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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