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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两高”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出台:贵在不折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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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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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出台:贵在不折不扣


2013年06月26日 16:06:04
来源: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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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砰”的一声枪响,可以是致命的一击,也可以是煞人的警示。对“两高”最新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而言,正如同这样一声枪响,打击的是环境污染犯罪,震慑的是环境污染行为,让严刑峻法守护环境安全底线,威力可谓空前。
    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为从严治理环境污染提供了必要的法理依据,操作性较之前大大增强。
    如此良器,此时不用更待何时;法贵必行,不折不扣方显威力。
    “打铁还需趁热”。各地应尽快行动起来,依法严惩一批典型环境污染案件,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兴奋之余,我们也有必要扪心自问,面对形形色色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面对操作层面的大量实际问题,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有哪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有哪些方面需要尽快加强?
    长期以来,由于入罪门槛高,使得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此外,还有一部分污染环境的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了结。
    而集中到法院进行审理的环境刑事案件,也主要是资源类犯罪案件,鲜有污染案件。但是新的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后,以前一些达不到立案标准、只能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现在就会达到了立案标准并进入司法程序,不仅资源类案件会增加,而且污染类案件也将会大幅上升。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倘若案件一时激增,司法部门吃得消吗?案件应该怎样审理?机构应该如何调整?人员需要怎样配置?这些以前不成问题的问题,现在都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一旦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案件积压、审理不力,就会影响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该如何有序衔接,也将给我们带来重重考验。环保部门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尽快适应并做出调整。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否则该移送不移送,就不再仅仅是工作疏忽的事,面临的将有可能是渎职罪的惩处。是让利剑悬在自己头上,还是让利剑指向污染者,监管人员不得不在脑子里过一过了。
    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怎样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执法信息交流机制?如何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重大行动联合查处等协作机制?这些也都成为接下来执行法律过程中不可规避的问题,必须建立机制,予以解决。
    此外,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一向被认为是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难点。虽然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一些环境污染犯罪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认定,但也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而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鉴定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面对类似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治顽疾需用重典,新的司法解释给了我们出重拳的机会,那就做足功课,好好把握,别再让重拳打在棉花上。(闫海超)


 楼主| 发表于 2013-9-24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请见: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6/26/c_1163009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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