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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行为,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解决确需新建、改建住房农户实际问题。近日,我县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管理对象以及各级各部门责任,严格了农民建房审批工作程序。 该《方案》规定,对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公共绿地、路网结构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危房户,原则上进行维修,对确属D级危房的,按原基脚、原高层、原面积进行恢复改建。对不影响城市规划布局、公共绿地、路网结构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连片自然村危房户、无房户、或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其原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农户,可依法按程序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审批,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原有宅基地能解决分户需要的,不得另行选址建房。 《方案》进一步严格了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申请建房的农户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组签署意见,村(居)委会集体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及时报镇建设所受理。分别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和村民组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申请理由、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四至、举报电话等。第一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梅城镇会同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根据勘察情况,对申请建房户相关情况组织会审,相关单位以文字形式出具审查意见。对会审通过的建房户,由梅城镇组织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二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建设所组织测绘并提供建房示意图,将相关材料送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梅城镇汇总申报材料及各部门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政府(每季度1个批次),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书面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审批核发手续。相关部门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建房相关审批手续。最后,根据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由梅城镇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对建房户现场放线。 该《方案》还确定了11类禁止新建住房对象: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造成“一户多宅”的;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用地的;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两旁20米以内、县道15米以内、乡道10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建房的;占用河道建房,未经批准毁林建房的;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的;不按县住建局提供的“新皖派”建筑风格图纸建房的;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县城近期规划建设范围内被冻结区域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