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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剥夺了我们的三年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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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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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木竹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09年9月1日公示木材公司职工工龄计算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我们职工认为是错误的。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即合同终止。
        潜山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8日裁定准允破产,在这之后法院指定破产人对木材公司全面接管。那么我们的工龄应该算到法院宣告破产之日。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第8条规定,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的重要价值取向。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权益。而我们06-09这三年工龄让谁给剥夺了???
       潜山县木竹公司改制小组在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而指派几人座谈就把木材公司破产了,这样合法吗??是谁给了他们的权利??我们职工认为该方案无效。
发表于 2009-9-8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此贴心情很沉重,~下岗的只是职工,而不是领导。其实下岗工人多可怜,辛辛苦苦大半辈子,到头来,还是要走人。错过了大好青春,现在能干什么,一把年龄,什么都没得到,就两字,窝囊!强烈建议家乡相关部门积极主动调查此事!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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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的,下岗的永远是职工,苦的永远是咱老百姓!
发表于 2009-9-8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事情你们可以咨询下涂律师``
发表于 2009-9-9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请求法律援助···
发表于 2009-9-9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管单位怎么能这样对待一群将要下岗的职工呢?这样做完全违背了全国总工会最近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一定要通过职代会的文件精神,这样做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更不符合民情。作为主管这方面单位,他们怎么能够随便剥夺员工的工龄呢,这样做他们的用意何在,这就是维护和谐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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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奇怪。,为什么这样的帖子,只会看的人多,而顶的人少!而论坛其他一些垃圾贴,顶的人倒不少!连余井大桥死人了,这样的八卦也搞出来 ,一看就没什么技术含量!望论坛严格管理,提高论坛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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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有余/力不足啊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5# 感觉


请问怎样跟涂律师联系???
发表于 2009-9-9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拿起法律的武器,不要被当官的糊弄了。那些当官的总是糊弄老百姓,这并不是我有仇官心结,而是社会上的许多事让我们的心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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