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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叙事] 全国首例摄影作品侵权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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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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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方中 于 2013-8-5 11:39 编辑

全国首例摄影作品侵权人被判刑
2013-8-2 07:43| 发布者: gangganghao| 查看: 344| 评论: 1|来自: 来源:中国日报网
摘要: 经济处罚上升至承担刑事责任
       不经作者同意随便使用对方的摄影作品早已见怪不怪,进而被告上法庭,道歉赔钱,更是屡见不鲜。媒体也常常曝光此类案例,呼吁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鼓励摄影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此风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因为利益的诱惑,因为法律意识的淡漠,让利欲熏心之人视著作权如儿戏,不断地触犯法律的底线。如此铤而走险的好处自是不言而喻,如果东窗事发大不了一赔了之,毫无风险。殊不知,有人却因侵犯了摄影人的著作权进而锒铛入狱承担刑事责任。河南省修武县法院近日判决的这一案件,无疑为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敲响了警钟。
       经济处罚上升至承担刑事责任,据悉,因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而被判刑的还是首例。这样的量刑对那些不惜以身试法者应该是一记重拳,让他们警醒的同时,不敢再越雷池一步。 ——编者

       “偷偷使用别人的摄影作品也是犯罪”,7月19日,笔者从河南省修武县法院获悉,河南省焦作市的金某因擅自把别人的摄影作品用到苏打水瓶上而获罪,被该院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摄影作品侵权人被判刑,在全国尚属首例。此案一出,在社会各界引发强烈反响,并一致认为,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早就应该出重拳。
事件回放:未被作者允许擅自使用作品,侵权人被判刑
       7月19日,修武县法院刑庭庭长刘艳丽向笔者披露了案情始末。
       2003年,焦作摄影师王先生在云台山景区红石峡,用胶片拍摄了《云台山水》,随后此作品多次出现在各种影展上。2008年7月,王先生将该作品授权焦作市名仁苏打水公司独家使用。
       2010年11月,焦作的金某未经王先生许可,从网上搜索与某品牌苏打水瓶标一样的《云台山水》,通过剪切,让他人印制成标签,用于苏打水瓶上。2011年4月,金某将该苏打水销往安徽省蚌埠市,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获。
       因金某擅自将王先生的摄影作品运用到瓶标上,涉嫌摄影作品侵权,王先生将金某诉至当地警方,要求金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就涉嫌摄影作品侵权一事,当地警方介入后,经河南四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使用的瓶标图片与王先生的作品系同一图片。金某2012年1月5日被焦作警方刑事拘留,因涉嫌摄影作品侵权罪,经修武县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日被修武县警方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同年5月7日,修武县检察院向修武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王先生许可,复制王先生的摄影作品《云台山水》,涉案图片2.16万张,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修武县检察院指控成立。
       刘艳丽说,王先生系摄影作品《云台山水》的作者,自完成创作之日起,即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外,使用该摄影作品的,应当得到王先生的授权,否则,即为侵犯其著作权。金某系基于商业用途,制作商品标识而使用涉案图片,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复制行为,并且复制数量已远超于500张的立案标准。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不致于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处以缓刑。
       修武县法院依照《刑法》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刘艳丽说,至于法院为何没有判处金某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是因王先生未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对此判决,金某表示无异议。
社会各界:强烈反响
       据笔者了解,摄影作品被以各种形式侵权,已屡见不鲜。但侵权人因此被判刑,此案在全国还是首例。一般情况下,摄影作品侵权案都是以经济赔偿作为结果。“摄影作品被侵权,在摄影圈已经麻木了。”焦作摄影家协会名誉主席齐嘉杰告诉笔者,他的摄影作品也是屡屡被网络媒体侵权,在这方面他们是强势,摄影师是弱势。“国家应当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媒体、网站要自律,摄影师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中国煤矿摄影家协会副主席范霖说,剽窃虽然被人不耻,但是剽窃者却并不以为然。剽窃就像没有赌本的赌博,成功了,就能捞一把,不成功也没什么损失,这无疑助长了侵权者的胆量。
       “摄影作品侵权人被判刑,保护摄影师的合法权益,是在传递正能量。”北京《数码摄影》杂志编辑部主任王非认为,但判刑3年的结果,并非主要是因摄影作品被侵权而产生的,而是借摄影来进行商标侵权打假。摄影作品在打假案中成为了至关重要的证据,成为被侵权的证明。
       广东深圳某品牌推广机构负责人张先生则对法院量刑提出质疑,张先生说:“摄影师的作品被侵权,一般是为著作名誉权或经济赔偿而讨要说法,侵权人被判刑,量刑合适吗?”
       律师说法:摄影作品侵权人被判刑,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7月19日,笔者联系到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巍,侯律师说法院对金某判决,用法非常准确,“摄影作品侵权人被判刑,在国内虽是首例,但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早就应该出重拳。”
       侯律师认为,随着摄影装备数码化技术日臻完善,全民摄影的热潮方兴未艾,对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当下更为重要。


■龙邦 张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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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摄影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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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摄影装备数码化技术日臻完善,全民摄影的热潮方兴未艾,对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当下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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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早就应该出重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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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早就应该出重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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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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