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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irenaq 于 2013-7-30 11:24 编辑
关于印发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换乘客运专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天柱山管委会关于《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换乘客运专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5日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换乘客运专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改善景区内交通状况,为游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交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风景名胜区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交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客运实行专营管理。
第三条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旅游客运专线运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公安、交运、物价、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专属经营权由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道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专营区间及具体线路由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依法获得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专属经营权的经营者用于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统一标识、执行统一价格、服从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专属经营权的,不得在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内从事旅游客运业务。
第五条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内,除进入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执行抢险、消防、医疗救护、警卫、紧急救援、公安执法等特殊工作任务的车辆外,非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属经营权专营车辆须持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车辆通行证方可进入。
第六条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车辆通行证是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内车辆通行的必备证件。车辆进入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时必须主动出示车辆通行证。旅游客运专营区间内,景区管理机构有权随时查验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 持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车辆通行证进入旅游客运专营区间的车辆,应按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线路行驶、在指定的停车场规范停放。
第八条 未持有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特殊工作任务的车辆除外)必须在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外的指定地点停放,其车载人员进入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除步行外,须转乘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营车辆。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内旅游客运票价,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持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车辆通行证进入景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的车辆,未经景区旅游客运专线运营管理机构允许,不得搭载游客进出景区。
第十条 依法获得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专属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接受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切实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 为方便天柱山景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内居民出行、亲戚来往、学生往返等,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营区间内开通公交车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景区旅游专线客运交通管理秩序的,由景区旅游客运专线运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车辆通行证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由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机动车、电动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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