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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语过添情 于 2013-7-17 16:32 编辑
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从源头上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潜山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潜山县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实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潜政办〔2013〕17号)的要求,现就我县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实行密闭化运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密闭化运输车辆改装 (一)改装对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汽车行业标准QC/T782-2007进行加盖密闭装置的改装和GPS监控设备的安装。 (二)改装时间 2013年7月16日—8月10日 (三)改装程序 1、车主携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容局申报登记改装,由县市容局、质监局、交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审查批准后,到具有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的质量与技术标准进行改装加盖密闭装置和安装GPS监控设备。集中验收合格后,核发《车辆改装合格证》。严禁擅自对车辆进行加盖密闭改装。 2、车主要将《车辆改装合格证》复印件和照片等材料报送县市容局、交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备案,及时变更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修正手续。安装加盖装置的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行驶安全。 二、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取得县市容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携带申报材料向县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容管理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公示。集中审核时间为2013年8月11日—8月30日。 2、自2013年9月1日起,未经密闭改装或改装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禁止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车辆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并持有建筑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承运。 3、县市容局、交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将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12319
潜山县市容管理局 潜山县交通运输局 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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