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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规定,原则上要拥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拥有合法的行政执法权, 城管部门并不属于政府序列编制的行政单位,而只是一个普通的事业单位,我们怎么也没想城管所谓‘行政机关’,其实并没有行政执法权限,还有三分之二的都是临时工,请问:哪来的执法权,他们所谓的执法权又是谁给的?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第三章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严格规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各地城管局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得到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执法。那么,是谁给了 城管局执法权呢? 城管局提供的文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仅仅是一个政府决定文件,连行政规章都算不上,而且该文件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同样要求执法单位是行政机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的决定》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
安徽疯人院
2013.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