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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省基础教育招生工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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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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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全省基础教育招生工作政策解读
小学入学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中明确提出“严禁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小学入学年龄应当是年满六周岁。我省提倡人性化的操作方法,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宣传《义务教育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有关儿童年满六周岁方可入学的年龄规定,引导家长从儿童长远发展着眼,理性确定儿童的入学时间,防止揠苗助长。针对少部分不足龄孩子家长的入学要求,各地将从实际出发,在有剩余学位、家长需求有可能满足的情况下,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收,并及时建立电子学籍;对确实没有条件接收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长的具体要求给予耐心解释和说服,取得家长的理解支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收取入学费用。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是怎么规定的?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
    今年义务教育择校控制目标是什么?
    今年我省在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中,落实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控制并逐步消除义务教育择校,坚决禁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义务教育择校比例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控制择校的各项有效措施,将与择校相联系的乱收费作为治理重点,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跨区域招生、组织招生考试、招收特长生、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等乱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对择校乱收费实行“零容忍”,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招生信息公开?
    各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合理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各地义务教育招生前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招生结束后,各学校把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和家庭住址及时向社会和家长公告。
    如何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录取机制?
    公办学校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学校一律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班额录取新生。对于在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不超过招生总额5%范围内的择校生,一律在有择校需求的学生范围内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招生名单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如何平等对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各地将认真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全面清理本地区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障碍,制定本地区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和实施办法。坚持公办学校为主,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保障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相应的教育,实现“三个一样”。进城务工人员凡持有流入地居住证,其随迁子女就地、就近、方便、免试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如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
    各地按照《关于公布2012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的通知》确定的39所义务教育学校名单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5%。除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经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如何执行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
    严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建立捐赠资金审核鉴证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必须依法出具凭证,每学期末各地教育、纠风等部门要对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的款物进行审核鉴证,对确认属于与择校相关的款物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教职工个人以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今年中考和中招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2013年全省高中阶段总体招生64.5万人(不含技工学校),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比重达87%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7%以上,实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目标。中考和中招工作,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试时间,各地组织考试、阅卷和招生。
    如何严格执行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各市根据省教育厅2013年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按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2013年普通公办和民办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具体计划。各市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时把省属中专学校及其它非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市的招生一并纳入。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对外省学校来我省招生的管理,对外省招生的院校资质、报名条件、招生人数、招生宣传、录取程序等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如何坚持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和政策?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中招工作中,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今年的分解指标应不低于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70%,具体分解因素和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示范高中分配指标政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与本地初中学校学生同等对待。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调动各示范高中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
    (2)公办普通高中除承担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举办的“宏志班”,经省教育厅批准跨市招生外,其他一律不得跨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如何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各地严格执行普通高中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学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招收择校生必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予以录取;择校生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严禁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借读。
    今年中考有哪些政策性加分?
    今年中考加分对象和标准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军人子女加分优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什么是中招公示制度和备案制度?
    中招公示制度是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必须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中招备案制度是各地普通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办法和结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强化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有哪些要求?
    各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同时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行为,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组织考试、测试招收学生,或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超出当地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一经发现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执行改正的,取消其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如何加强基础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1)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招生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理顺招生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2)建立招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依法建立招生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教育厅对于严重违规招生行为,在全省通报的同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责成有关地方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统一规范中考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系统。加强对录取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切实保证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各市招生结束后,分别对录取到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没有进入高中阶段学校的人数进行统计,以市为单位汇总报送省教育厅。
    (4)加强考务管理,规范考试秩序。建立健全中考组织管理制度,规范考试组织程序,狠抓考风考纪,杜绝任何舞弊行为。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
    (5)加强对各初中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不得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组织毕业年级学生集体补课,不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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