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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elson_:

这样的墨官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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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9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梅城镇政府就继续扶持熊玉清当书记一事正在“慎重处理”!相信到时会给人民、会给社会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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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职务之便利贪污救灾大米和救灾, 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到几年, 又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巨额公款,属于屡教不改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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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是县人大代表,就应在人代会上对县检察院提出质询!按法律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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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镇党委真牛
     潜山县梅城镇高集村党总支部,原支部书记熊玉清于2011年11月2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潜山县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由于复杂原因,检察院认定挪用公款违法事实成立,最终以“有罪不诉”于2012年11月5日结案。中共梅城镇党委为配合熊玉清组织策划并操纵的复职计划于2013年6月20日召开了已摊痪近两年的村支部大会,会上以不涉及熊玉清违法乱纪的组织处理,并“不准提过去的事”为大会纪律?通过了对熊玉清复职(到会58人,同意复职31人)。会后敢怒不敢言的高集村中共党员于2013年6月28日向潜山县纪律检察委员会和梅城镇党委等单位递交了诉求书,签名党员38人(见高集村中共党员的诉求书),得到了中共潜山县纪律检察委员的重视,并责成中共梅城镇党委以高集村党内的事情由高集村党员来决定为由,于2013年7月8日由梅城镇党委成员组织主持熊玉清复职大会,召集熊玉清、余成太、陈德生三位同志的支委会议,讨论对熊玉清的组织处理,并由熊玉清起草,熊玉清盖章的给予熊玉清党内警告处分的高集总支的报告呈交梅城镇纪委。为此高集村中共党员质疑: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级党委对党员的违纪处分必须经过征求基层支部或委员及违纪本人的报告意见吗?
二、受纪律处分的当事人有权力参加对自己的处分决定吗?有权力起草文书吗?有权力盖章吗?
三、参加会议的两名支委没有任何表态可形成一级组织的报告吗?
四、熊玉清因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于2011年11月10日向梅城镇党委呈交了辞职报告,并从此脱离工作岗位达两年之久,可“梅城镇高集村党总支部”的公章仍然保留在熊玉清的手中,这样的现象正常吗?
五、熊玉清2007年“因贪污救灾大米,挪用救灾资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现续犯挪用公款罪,这样屡教不改,一犯再犯,对于这样的人,组织处理会越来越轻吗?这样的人还能胜任村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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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知道为什么叫人民检察院了吧,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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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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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重点事结果而不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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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仔细地看了楼主的帖子,站在一分为二的公正立场,有如下几点意见:
1:举报人实名举报,时间又有这么久了,社会影响力自然不小,没有哪个县长或者镇书记为保一个小村书记不要自己的政治前途。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肯定是有原因的,或者是无中生有,或者是证据不足。
2:素闻高集村书记主任一直不和,选举中多次出现你要搞到我我也要搞到你的现象,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着偏激个人感情呢?
3:聂主任是个恩怨分明的性情中人,而据我了解,熊主任也是个聪明人,自家的饭店已经有好几十年了,家境殷实,在没当书记之前就算是有钱人了,这点钱对他来说应该不值一谈,他不至于为这点钱坏了自己的名声。
4:提倡正当的言论自由,但这样是非不清的帖子最好还是要慎重审核,否则对任和一方都有失公允。
以上观点没有偏袒任何一方的用意,既然已经在论坛上出现,我也凑凑热闹,如果有说得不当之处,望能谅解解,真的不想引来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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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6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法制报A1版头版


挪用公款经营大酒店

村民质疑这个村支书咋就“告不倒”


本报讯 曾经挪用孤寡老人的救灾款,被处党内警告;后挪用公款9万元经营大酒店,获不予起诉。如今,又当上主持村里全面工作的副书记。 7月10日,记者接到了来自潜山县三个农民的投诉,对于这样的结果他们难以理解。

    三个村民来自潜山县梅城镇高集村,他们所反映的问题与原村支部书记熊玉清有关。早在2007年,村民们就曾向梅城镇举报熊玉清“贪污救济大米、挪用救灾资金”。中共梅城镇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熊玉清同志处分的决定”中,调查情况如下:2005年,梅城镇分给高集村救济大米45袋,大米存放在熊玉清二哥家中,4包分发,剩余的大米被熊玉清使用;2005年冬,梅城镇政府给予两户孤寡老人、一户残疾人救济款9500元,并将钱打到三户存折上,熊玉清从镇民政办领走三个存折后,将9500元取出;用于自己给村里办事垫付的6000多元,3000多元交给村出纳。给予熊玉清党内严重警告后,熊玉清的村支书还是照干不误。

    2011年,村民们又向潜山县检察院举报,熊玉清涉嫌挪用公款。2011年11月26日,潜山县检察院对熊玉清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并查明:2009年,梅城镇高集村为缴纳康居新村土地申报手续费用,向梅城镇城建所借款13万元,后11.5万元打入村支书熊玉清个人存折。 2010年6月23日,熊玉清挪用6万元用于其经营的“玉清大酒店”购酒;2010年6月30日,挪用3万元用于家庭开支。 2011年2月1日,熊玉清将两笔挪用款归还村财务。潜山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玉清实施了《刑法》第38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熊玉清不起诉。 7月12日,记者就此联系了潜山县检察院,该院表示不起诉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并上报了安庆市检察院。

    村民们反映,该镇党委日前又任命熊玉清为村支部副书记,并主持全面工作。 7月15日,记者就此与梅城镇党委书记李干生取得联系,李书记表示:熊玉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降职为副书记使用符合规定。“他已经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诉只是不判处刑罚,怎么还能当支部副书记呢?”村民们表示很不理解。在对熊玉清的投诉材料中,该村的38名党员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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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Nelson_: 发表于 2013-7-16 17:38
安徽法制报A1版头版

挪用公款经营大酒店


支持上诉!到中央去!!贪官!贪官!中国在这样贪下去,离亡国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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