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镇党委真牛 潜山县梅城镇高集村党总支部,原支部书记熊玉清于2011年11月2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潜山县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由于复杂原因,检察院认定挪用公款违法事实成立,最终以“有罪不诉”于2012年11月5日结案。中共梅城镇党委为配合熊玉清组织策划并操纵的复职计划于2013年6月20日召开了已摊痪近两年的村支部大会,会上以不涉及熊玉清违法乱纪的组织处理,并“不准提过去的事”为大会纪律?通过了对熊玉清复职(到会58人,同意复职31人)。会后敢怒不敢言的高集村中共党员于2013年6月28日向潜山县纪律检察委员会和梅城镇党委等单位递交了诉求书,签名党员38人(见高集村中共党员的诉求书),得到了中共潜山县纪律检察委员的重视,并责成中共梅城镇党委以高集村党内的事情由高集村党员来决定为由,于2013年7月8日由梅城镇党委成员组织主持熊玉清复职大会,召集熊玉清、余成太、陈德生三位同志的支委会议,讨论对熊玉清的组织处理,并由熊玉清起草,熊玉清盖章的给予熊玉清党内警告处分的高集总支的报告呈交梅城镇纪委。为此高集村中共党员质疑: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级党委对党员的违纪处分必须经过征求基层支部或委员及违纪本人的报告意见吗? 二、受纪律处分的当事人有权力参加对自己的处分决定吗?有权力起草文书吗?有权力盖章吗? 三、参加会议的两名支委没有任何表态可形成一级组织的报告吗? 四、熊玉清因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于2011年11月10日向梅城镇党委呈交了辞职报告,并从此脱离工作岗位达两年之久,可“梅城镇高集村党总支部”的公章仍然保留在熊玉清的手中,这样的现象正常吗? 五、熊玉清2007年“因贪污救灾大米,挪用救灾资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现续犯挪用公款罪,这样屡教不改,一犯再犯,对于这样的人,组织处理会越来越轻吗?这样的人还能胜任村干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