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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兵

潜山县今日不公开审理余井镇天明村小学校长杨启发强奸猥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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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杨启发这个案件量刑时应该是: 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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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禽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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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和奸者,仍照虽和奸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元典章·刑部·诸奸》(卷七):“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元代将“幼女”年龄标准上限,定在10岁,即所谓“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超过10岁便不算幼女了,这可能与古人早婚有直接关系。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名叫赛赛的11岁女童遭性侵,强奸犯仅被判“杖一百七下”。)


宋律《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卷八十)“诸色犯奸”条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从这条规定来看,在南宋时性侵幼女,要被流放到3000里之外环境险恶的地方,比强奸成年女性流放远1000里。即便强奸未遂,也要发送到500里外“劳改”。如果给幼女造成伤害,则必死无疑。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过程中见色起淫的,判处绞刑。)


自宋之后,强奸幼女都是极严重的罪行,朝廷也不敢等闲对付。清道光年间,直隶文安县发生了一起强奸十一岁幼女未遂案,因为知县未将嫌犯及时监禁,“延至二十余日”,便受到弹劾,皇帝下诏要求调查该知县是否“有听嘱受贿及意图消弭情事”。

这便是古人对待强奸幼女罪行的态度,至于潜山校长性侵幼女案,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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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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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证物证俱在,打入死牢,秋后问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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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公安局刑警队和潜山检察院在此案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调查了不少杨启发所教的学生(有的已上高中或已工作),这些学生都分别指证了杨启发性侵女童的犯罪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然而杨启发在法庭上拒不认罪,毫无忏悔之意,相反竟大肆诽谤攻击受害人的亲属。这种人渣不判重刑,将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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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7: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为潜山公安局和检察院顶住压力为民做主叫好

杨启发多年来祸害天明,犯下滔天罪行,不除不足以平民愤

那些还在为杨的轻判出钱出力,雷同同犯,执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如果执迷不悟,强烈呼吁把他们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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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老东西祸害了多少人啊还这么猖狂,估计在潜山后台也不能小看,希望高层能够关注,一定要将他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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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6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更多媒体关注此事,将这禽兽不如的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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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6 11: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贴,等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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