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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温馨拍客 于 2015-9-29 09:44 编辑
谢谢潜山检察院的帖子。正好北京的律师法官们也讨论了此案,3个问题请教潜山人民检察院:1)在公安局,多个受害女童描述的性器官的接触摩擦,包括杨启发的性器官的形状,颜色,长度,为什么不能采信?为什么起诉书中一致变成了用手抠摸?2)在公安局,多个受害女童描述的一周二到三次的性器官接触以及手扣摸,为什么起诉书中一律变成每人被扣摸一次?3)关于认定强奸(对于幼儿,性器官接触就是强奸)的证据不足的问题,既然不能认定女童描叙的性器官的接触,为什么可以采信女童描叙的扣摸情节?为什么有这么多这么小的小孩能如此清晰的描叙杨的性器官? 请教潜山人民法院: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案发第四天),也就是正好在一个小孩笔录时,有警察通报潜山法院刑庭徐庭长驾到,要找主管此案的警察,当时这个警察正在做笔录,被迫中断,出去接待您。请问法院,这是刑事案件的程序吗?请问徐庭长,您找主管警察做什么?您可曾想到当时的情景-瑟瑟发抖,惊恐万分的孩子以及悲痛欲绝又惴惴不安的家长们? 请教律师事务所:2012年8月20日下午当公安干警将杨启发带到审讯室问讯时,杨姓律师下午到晚上猛拍审讯室的门多次,绕着审讯室大叫杨启发,这也是律师的权益吗?请问杨律师,你要告诉杨启发什么?每个人都多么想不要讲等于没有做过罪恶的事啊….. 全球,中国,安徽,安庆,潜山的正直善良人们,让我们一起呼喊,给可怜的孩子们一个公道!可怜的孩子们,幼小时被侮辱,现在在学校被歧视,在山村在街头被人指指点点,救救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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