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潜山法院送达了潜山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的第一起杨禽兽猥亵女童的地点是在有很多学生在场的教室讲桌后面,这属于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属于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请看下面的案例:黄安平在课堂上利用批改作业之机猥亵女学生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黄安平,男,57岁,福建省厦门市人,原系厦门市同安区新圩镇诗板小学教师,住新圩镇新圩村12组,1998年6月8日被逮捕。
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被告人黄安平在担任厦门市新圩镇诗板小学四年级(2)班的班主任兼语文教师期间,利用上课时让学生到讲台桌批改作业之机,在讲台桌后多次分别对16名未满十四岁的女学生进行猥亵。他或是摸掐女学生的阴部,或是用手指捅女学生的阴道,或是露出阴茎要女学生摸弄。
审判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安平犯猥亵儿童罪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黄安平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要求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三两款的规定对黄安平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安平辩称其行为是一种体罚学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无异议,但提出教室内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应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被告人黄安平量刑。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安平身为小学教师,在学校利用上课时要学生到讲台桌批改作业之机,采取淫秽下流的手段,多次分别对16名未满十四岁的女学生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黄安平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安平提出的其行为是体罚学生,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黄安平并非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辩护意见,于法于理均不符合,本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9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安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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