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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语过添情

潜山执法局VS潜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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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要正确处理好行政诉讼监督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行政裁判与行政协调的关系,不断创新行政诉讼和解方法,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认真践行行政审判服务于大局、服从于大局的理念,做到既严格执法,又灵活执法,既富有政治智慧,又富有法律智慧,做到既有监督又有协调,通过监督促进协调,通过协调促进和解,通过和解促进矛盾的消除,通过矛盾的消除促进官民和谐,通过官民和谐实现社会稳定,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通过诉讼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树立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崇尚法律、执行法律的法治观念,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为消除官民矛盾,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表于 2013-2-3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要正确处理好行政诉讼监督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不是合理性审查,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分权给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是否予以审查,除非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这是权力分配问题,
发表于 201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建局什么事都这么认真就好了。
发表于 2013-2-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soso__6235880048239246314_3:}
发表于 2013-2-4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
发表于 2013-2-4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走程序,相信法院依法裁量。行政还是不干预的好。
发表于 2013-2-4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672437361 发表于 2013-2-3 15:22
城建局什么事都这么认真就好了。

人家是执法局哦
发表于 2013-2-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南岳 发表于 2013-2-3 14:14
别的不说  内容里理直气壮的说 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   ~
   对这种深入骨髓的官本位思想无语 执法局的人才啊 ...

通过行政诉讼,依法撤销行政行为无可厚非。但法院不能代替政府职权,住建部门代表政府进行建房规划审批,其依据相关技术规划和标准进行行政审批应当受到保护。住建局批你家建3米高的房子,法院说只要你家房子与隔壁50米高大夏外观一致,就可以做到50米也行,这不是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吗?那出台的一些国家技术规范在法院眼里不是一张废纸?下次你家做房子能到法院去审请吗?法官懂规划吗?
发表于 2013-2-4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行政诉讼,依法撤销行政行为无可厚非。
发表于 2013-2-4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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