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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语过添情

潜山执法局VS潜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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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发展潜山 于 2013-2-1 17:06 编辑

政府文件大于国家法律,这叫什么逻辑。国税干部带头乱搭乱建,这才是最让人气愤的,希望执法局顶住压力,公正公平的执法,别让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失望!
发表于 2013-2-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1. 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
2.城市建设部门应该说明限制原告盖房高度的依据和理由,要让人觉得不是随意的。
3.两机关争论是公权透明、文明民主的表现,应该提倡。
发表于 2013-2-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葫芦曽乱判葫芦案!
发表于 2013-2-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执法局。
发表于 2013-2-1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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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县法院门难进,保安林立,不知为啥将人民法院与人民隔开,难道潜山县法院门是军事禁地么,县委大门都是开的.无人守门.
发表于 2013-2-1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谁的?是国家的。国家又是谁的?是人民大众的。人民大众是个什么概念?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是人民大众的一员,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他们都有进出人民法院的权利。哪怕没有什么事,只是想进去看一看,只要不影响正常工作,都属于公民的正当权利。
实在无言。普通民众进一次法院都那么艰难,还能指望人民法院为民做主么?
    政府提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民服务”的宗旨常常被炒得发热、发烫,甚至一些党员干部还要在本单位最显眼的地方贴上“庄严的承诺”。其实,为人民服务的核心不是做形式,更不是表决心,而是实实在在地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为民众享受权利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方便。
 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想到法院闹事的主儿。但如果因为害怕这个而把所有进出法院的人都当成“危险分子”,实在是有违“无罪推定”的原则,不知道法院领导在制订门卫制度时,想没想过这一点。
  民众进出法院这事,法院不但不应该设置关卡阻拦,还要设置引导员,向民众介绍法院办公区的具体设置,办事规程,为民众会见法官、进行法律咨询、司法求助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发表于 2013-2-1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县执法局勇气可嘉,郑生局长不错。县法院这次可能不会败。。。。因为二审是中院,他们是一家子呀。要看大领导的态度和检察院的作为了。
发表于 2013-2-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有限主义原则
当司法权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应对行政权予以尊重,而不能代替行政权,司法有限主义原则更主张司法权不能对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发表于 2013-2-1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事务具有多变性、复杂性和广泛性,而行政权主动性、及时性、效率性的特点,要求行政机关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领域,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及时、主动而有效地做出处理并予以执行。而司法权有限性、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的特点,决定了司法权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主动的、及时的司法审查(更何况,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监督手段本来就有限),如果允许司法权对所有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必然导致司法权的过分扩张,从而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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