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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年轻人!!!我们的90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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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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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生于1990年的刘某伙同甘某、陈某(在逃)在汉口常码头唱歌,在卡拉OK厅三楼包房内,3人采取持啤酒瓶威胁等手段,强行脱光女服务员袁某的衣服,实施轮奸。

  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刘某有异议。他认为与袁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法庭宣告刘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刘某吸食了K粉,同伙甘某、陈某要求陪唱小姐袁某陪唱。后刘某强行脱掉袁某衣服,3人采取威胁手段,轮流对袁某实施了奸淫。后经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法庭上,卡拉OK厅老板谭某证实,当晚刘某及同伙到店内唱歌,并要求两个小姐陪唱,一个小姐去包房不久后就出来了,称“三人太坏”。谭某在打扫卫生时,看见刘某在楼梯口系裤腰带,她赶紧到三楼,发现3人已全跑了,只看见服务员袁某光着下身,哭诉遭到三人轮奸,同时抢走了80元钱。谭某赶紧下楼追,将刘某抓获。

  女服务员唐某证言称,当晚,店主叫她陪三人唱歌,她上去一会儿,其中有一个人叫她脱衣服,她发现情况不对,就赶紧离开了包房。

  一审被判7年

  法院审理中,了解到刘某自幼读书至初中二年级,因其不愿读书辍学,家庭条件尚好,平时爱好上网,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

  法院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愿,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刘某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刘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刘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治观念淡薄造成。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发表于 2009-7-2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判的相对轻了.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将是永远的,情节是恶劣的.社会的悲哀啊......
发表于 2009-7-2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満十八岁..强奸..妇女..这几个词放在一起怎么这么别扭啊....
发表于 2009-7-2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烂掉的一代人,90后~!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在我们眼中就一小屁孩,可是什么事情都能做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満十八岁..强奸..妇女..这几个词放在一起怎么这么别扭啊....
580 发表于 2009-7-20 10:08

宪法、刑法都制定得比较早,因此一些词过于老化。可以理解!!!
发表于 2009-7-20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烂掉的一代人,90后~!
sunny826 发表于 2009-7-20 10:12

:(
发表于 2009-7-2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
发表于 2009-12-21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社会道德败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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