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刘伟、林伟等26名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案在县法院大庭宣判,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判处刘伟有期徒刑15年,林伟有期徒刑14年3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曦阳有期徒刑10年,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伟、林伟先后伙同被告人徐曦阳、竺建安、程书吟、吴传兵、桂柯、张祥、肖明芳、王师勉等人交叉结伙,在梅城镇滨河小区、碧荷园小区、五庙乡杨坂村、怀宁县高河镇、安庆市等地,利用药品呋嘛滴鼻液、康泰克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予以贩卖。
法院认为:刘伟、林伟以牟利为目的,造甲基苯丙胺并予以贩卖,其中以刘伟、林伟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分别为:87.91克、38.1克;竺建安、吴传兵、张祥、桂柯、程书吟为刘伟制造甲基苯丙胺提供帮助,并以牟利为目的,或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或居间介绍,或送货,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王师勉、肖明芳为刘伟、林伟制造甲基苯丙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徐曦阳、操宏杰、黄刘平、卢斌、张剑、徐开颜、林潜、张良、操丁磊、王书进、桂园园、沈洪焰、李洪生、苏雷、王晶晶以牟利为目的,或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或居间介绍,或送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刘伟、林伟、竺建安、李洪生、程淑青、许万宝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贩卖、制毒共同犯罪中,刘伟、林伟是犯罪起意,策划、组织、指挥者,是制毒的具体实施者、毒品所有者,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
据潜山法院刑庭副庭长林秀丽介绍:“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8大类犯罪之一,毒品犯罪以前在我县也偶有发生,均是吸毒人员从外地购买回来贩卖。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参与毒品犯罪人数多,有26名被告人;贩卖的冰毒是被告人刘伟、林伟利用药品呋嘛滴鼻液、康泰克作为制毒原料自己加工制造的,而且多名被告人参与制毒、贩毒,提供资金,购买原材料和化学制剂,并作为刘伟、林伟的下线为其贩卖。
林秀丽介绍说,冰毒化学名叫“甲基苯丙胺”,对人体具有强烈的兴奋和致幻作用,切持续力强,一次便可上瘾,被称为“毒品之王”。毒品犯罪害人害己,违法不容,再次提醒广大青少年,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据了解该案件是我市首例制贩毒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