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是县电影公司房产开发的购房户和周围住户,现有紧急而又真实的情况向你们汇报,敬请你们认真关注,并及时给予解决!
县电影公司约于80年代初期征收了原梅城镇北门新村大队新桥生产队我们的良田和自留地约10余亩,当时盖起了两层约10余开间的办公大楼和一个能容纳几佰人的小放影间及其它附属设施。我们认为这一块地均应属国有资产。
约在4~5年前,县电影公司不知为何能和房地产开发商将原有这片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而进行房地产开发。当时由开发商出面和我们周边住户协商,在其开发时将该地块的东侧,相邻我们住户自南至北预留4米宽做为永久性消防通道,直通大路,当时双方签有协议。后不久,开发商在该地块上的西北两方各建起了一幢六层住宅楼房,共计38套(均已卖空,但至今多年仍是“两证”全无,购房户的购房合同均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去年春开发商又在该地块的东侧打桩起脚时我提出了异议,理由是六层大楼预留4米通道间距不足,今后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采光,也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我们极力的阻止和有关部门的干预下,该工程当时暂时停工,然而今年下半年该工程又开工了,当我们到城建规划部门去反映诉求时,规划主管部门拿出了一张“恢复放映大厅”的图纸给我们看,说是他们已经“批准”只做两层,每层4.5米高,共计9米(该高度应留间距仍然与实际留有的4米严重有违)。并将原开发商在该地块北侧已经售完的大楼横头留出做为通道出口的约4米宽也批给开发商,名议为售票大厅(该图纸我们并未见到,城建局有关领导的审查签字,请问这样的有关材料合法有效吗?)。我们这些平民百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曾多次至城建部门反映,但收效甚微。现在我们感到很质疑以下几个问题:
一、县电影公司资产(包括不动产)均应属国有资产(电影公司即使倒闭,该宗土地也只能交给政府挂牌拍卖),怎么能和开发商合作开发商品房出售,而出售商品房的文字合同又不是电影公司呢?
二、土地权属没有变更,据说开发商已付给电影公司60万元,城建规划部门怎么能批准电影公司私自将国有土地交给开发商大发横财呢?我们现在怀疑他们向有关部门上报的文字材料中严重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移花接木、偷梁柱”的行为,否则怎么以电影公司名义开发,而开发商卖房呢?其中定有某些有关人员存在重大腐败。
三、奇怪现象,祖居在县城里的少数居民,有的房屋由于年代久远属严重陈旧的危房,想拆除在原址上重新翻盖重建,有关部门都能及时直到加以阻止,有的即使已建成了,也要“锤打机推”把它铲除,名曰“违反了有关城市规划”,做为平民百姓我们完全能够理解他们是在执行公务,法理百姓无可非议。但电影公司在国有土地上无任何政府部门批准的文字根据下,大张旗鼓的开发买卖,有关部门竟然无人过问?并有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如此默认是何道理?难道真的是古人说的“只许官家放火,不许民间点灯”吗?为了维护国家和我们平民百姓的自身利益,打击腐败,在无奈情况下只得敬请上级领导给我们做主。
购房户及周围住户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