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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继12月10日会见了唐局长之后,又分别于12月16日、17日,18日见到了卫生局周局长、陈局长、张局长和吴书记,分别向各位领导表达了个人诉求并提交了《落实卫生法规,惩治伤人庸医,为全县人民构建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的诉求材料。负责医疗管理的陈局长认真听取了本人关于孩子受害的整个过程,和本人艰难的维权之路的情况介绍,充分肯定了我的维权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所提的要求不是仅仅站在个人角度就事论事,而是站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用药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安全、规范用药意识和水平,避免类似伤害再度发生的高度向我们提出要求,这一点非常难得。这一要求与卫生局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符合卫生部关于临床用药的管理的要求,且当前正在开展的医疗体制改革也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后,陈局长表示,一定将这些情况向唐局长和其他领导汇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
落实卫生法规 惩治伤人庸医 为全县人民构建安全医疗环境 县卫生局的各位领导: 我叫余本江,系潜山农商行员工。此前我曾多次就去年10月11日晚我孩子因腹痛到县医院诊治,被值班医生在1小时20分钟内一次性使用2.7克(超剂量、超速度、超浓度)的克林霉素造成急性肾衰竭,紧急转入安医附院才拣回一条命一事向你们反映,要求你们对此事进行处理。你们只是根据县医院几位责任医生参加的一个讨论会得出的一个结论就否定了我的要求。没有办法,我只好选择了诉讼程序。经过长达近一年的诉讼过程,法院根据“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于11月2日判决,认定了本次伤害是医院违规用药造成,医院应承担80%责任。至12月7日,虽然医院赔偿款支付到位,但还是不愿承认伤害事实,更谈不上道歉。因此也就没有达到通过惩治个人,教育一片,避免对其他患者赞成类似伤害之目的。
12月10上午,我在县卫生局见到了卫生局唐局长,唐局长认为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就行了,此事就应该结束了。如果是这样,那卫生局的行政监管职责如何体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执业医师法》在我县是否不必得到落实和执行?“两法”的条文总不必我给你们上课了吧? 也许,你们又会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从轻或免予对责任医生的处理,那么请问什么才是叫“严重后果”呢?你们也会象医院一样只有致死或致残才能叫“严重后果”吗? 我要提醒你们的是,去年10月13日下午我将小孩送到安医附院经过两个主任检查,两个主任都先后把我夫妇找到办公室谈话,让我们要有思想准备,告诉我夫妇孩子这种情况会发展很快,死亡率非常高,如果今天晚上经过用药还不能逆转,即便不死也可能要终身透析。随后,下达了病危通知书(附复印件)。非常幸运,经过一夜的治疗,孩子的病情得到明显逆转,住院11天后各项指标基本恢复,但体质明显下降,且在一年内要每月到合肥复查,所无法继续上学,只好申请了休学,于今年2月份才到校上课,但根据医嘱今后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初中升高中的体育项目考试也就无法参加。我想,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严重后果”了吧! 令人气愤的是,当我回来后将这些情况告诉县医院,并明确告之我并不想与他们打官司,只想由造成本次伤害的责任医生给我全家一个道歉,并要求县医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安全用药教育,以免今后给其他患者造成类似伤害时,得到的却是全盘否定,拒不认承认是他们违规用药造成的伤害的事实。更为令人气愤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尽管县医院面对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无话可说,却又说住院只有10多天,对学习影响不大,不必休学。没有致残,构不成精神伤害等一些毫无人性的话来减轻自己的责任。足见县医院对患者的生命是多么地冷漠和无情已经达到极致的地步,在他们的眼里只有致死才能叫伤害。 据我从相关文献和本县的调查了解,虽然卫生部、药监局等部门对克林霉素这种药物的毒副作用以及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于2009年6月份就下达了通知,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使用。但这些却没有真正引起基层医院的重视。由于过敏的概率低不用作皮试的优点而被一些医院和基层诊所的医生滥用,或超速度、超浓度、超剂量使用的情况还非常地普遍,广大患者的生命安全随时都面临威胁,这也就是我所说的“悬在医院上空那把利剑”。这个问题如果还是得不到重视和改变,不要讲普通百姓,就连你们自己、你们的家人或亲戚、朋友也都难免不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因此,请你们切实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好职责,为全县人民构建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这总算是最起码的诉求了吧?文明、舒适就不讲了)。因此,本人再次要求并呼吁:
一、责令县医院切实改变服务态度,诚恳地承认伤害事实;
二、以此案为例对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安全用药教育,提高规范用药水平;
三、对责任医生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给予必要处理。
余 本 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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