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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添弱友晴

[呼吁] 希望我发的帖子能唤醒某些人和部门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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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0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出了事情维权很难{:soso_e135:}
发表于 2012-12-10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午,我在卫生局门外的寒风中苦等了1个多小时后总算非常幸运地见到了卫生局唐局长,以下是谈话内容:
  首先,我向唐局长进行自我介绍,并向其说明来意:一是以前找医院和卫生局,都以不是医院用药造成的伤害拒不承认错误和道歉,现在鉴定结论和法院判决已经明确了是医院用药造成的伤害,这一事件已经对我全家造成极大伤害,现要求医院就此道歉;二是现在既然已经有了明确定性,我想了解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对此有什么态度和打算;三是孩子尽管已经基本康复,但根据医嘱今后不能参加剧烈运动,但明年的中考有体育项目,希望县医院就此出具证明才能准予免考。
  唐局长:你反映的情况我清楚,既有网上的也有信箱的,但是否是医生用药造成的伤害不能仅凭法院的判决书,要凭鉴定书说话。
  如是我再出示了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唐局长翻看了最后的结论,指着“潜山县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联合用药克林霉素的用药方法、用药剂量,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告别告之以及临床用药前完善相关检查方面存在医疗缺陷。”的内容说:这只能是证明“可能”是用药造成的伤害,还不能做为定性依据。
  如是我再提出这个“可能”不应这样理解,是否医生用药造成的伤害在第(五)项关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一节中已经有了明确定性。
  唐局长又翻看了一下,说:我希望遇到这类事情通过诉讼解决,只是有的人不愿意诉讼,总是是蛮来。既然已经通过诉讼程序,就按法律程序走。
  我再次向唐局长说明:法律程序已经走完,现在我希望了解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对此有什么打算和态度。
  唐局长: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就行了,还有什么事?
  我说: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只是法律给了我一个说法,但医院还是并不认为是他们的错,至今不愿道歉。再者,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执业医师法》还应对责任医生给予相应处理,怎么能说已经没有事了呢?
  唐局长:你的这些要求我们只能转告县医院,我们是监管单位,只能是督促他们根据规定处理。
  我说:道歉和出具证明等是医院是处理的主体,但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执业医师法》好象应该是卫生局的职责吧?
  唐局长:这些我还是个外行,我不是从事医疗行业的出身。你的些要求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情况再说。
  我说:那好,我等你们的消息。
发表于 2012-12-10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某一个医务人员的问题,潜山的医风医德早就臭名昭著
发表于 2012-12-1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局长大人说的都是空话,没有一丁点价值
发表于 2012-12-10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余本江 发表于 2012-12-10 14:23
今天上午,我在卫生局门外的寒风中苦等了1个多小时后总算非常幸运地见到了卫生局唐局长,以下是谈话内容:
...

   好像局长大人说的全是空话,没有一丁点价值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老百姓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更高{:soso_e135:}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0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1:}{:soso_e111:}{:soso_e111:}{:soso_e171:}{:soso_e171:}{:soso_e171:}
发表于 2012-12-1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皇子 于 2012-12-12 19:10 编辑

.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潜民一初字第00876号:

判决:

院长死刑,医生死缓,护士无期。
发表于 2012-12-12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叶 发表于 2012-12-9 16:18
护士们说:“摔伤可破皮?可出血?可见骨折?。。。。。”
建议:给那个护士两大巴掌,然后问她:“打你可 ...

{:soso__9263671454176770533_1:}非常赞同.
发表于 2012-12-12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2-12 19:17 |只看该作者
 当前位置:潜山县政府网 > 市民互动中心 > 县卫生局信箱 > 信件内容

 
县卫生局信箱
[table=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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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url=]2012120152[/url]
信件状态
[url=]已办结[/url]
写 信 人
[url=]余本江[/url]
写信时间
[url=]2012-12-10 20:16:23[/url]
信件主题
[url=]落实卫生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url]
信件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已记不得这是第几次给你们写信了,因为事情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结果,只好斗胆再次写信打扰打扰,敬请谅解!
去年10月11日晚我孩子因腹痛到县医院诊治,被值班医生在1小时20分钟内一次性使用2.7克(超剂量、超速度、超浓度)的克林霉素造成急性肾衰竭,紧急转入安医附院才拣回一条命。事后我向医院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责任医生要赔礼道歉;二是医院对这次伤害行为给予适当补偿;三是要求县医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安全用药教育,以免今后有更多的患者遭受要求均被县医院全部否定。没办法我又通过信箱向各位领导和卫生主管部门反映,虽然领导非常重视,但县卫生局却百般包庇县医院,歪曲事实,否定伤害的存在。最后,我只好选择了诉讼程序。经过长达近一年的诉讼过程,法院于11月2日判决,认定了本次伤害应承担80%责任,至12月7日,虽然医院赔偿款支付到位,但还是不愿承认伤害事实,更谈不上道歉。
  12月10上午,我在县卫生局见到了卫生局唐局长,唐局长认为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就行了,此事就应该结束了。
  但我认为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只是法律给了我一个说法,而医院地还是认为是不他们的错,至今不愿道歉、责任医生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是我不能接受的。因为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执业医师法》还应对责任医生给予相应处理,怎么能说已经没有事了呢?
再说我打这个官司并非只是要拿点赔偿款,更主要的是一是要一个说法和县医院的认错态度;二是以此案为例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重视,做到安全、规范用药,尽可能地避免类似伤害的发生。如果这些都不能被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重视,那我们的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拿着纳税人的钱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何从谈起?因此,本人再次呼吁:
一、责令县医院切实改变服务态度,诚恳地承认伤害事实;
二是以此案为例对各级医疗和医务人员开展安全用药教育,提高规范用药水平;
三是责令卫生局对责任医生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给予必要处理。


余 本 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回复内容
[table=98%]
该信件已转交 (县卫生局) 处理!

[url=]书记信箱管理员    2012-12-11 20:24:42[/url]
你好:
对于医疗服务行为中的存在的过错处理,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有严格的规定,我们始终严格执行。

[url=]县卫生局信箱管理员    2012-12-12 15:03:35[/url]
信件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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