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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山音乐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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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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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山音乐家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天柱山音乐家协会(Mount Tianzhu Musician Association)缩写为MTM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以潜山县音乐工作者、爱好者为主体的,围绕宣传天柱山文化特色的群众性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潜山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潜山县文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潜山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进行音乐创作,学术交流。
(二)以多种音乐形式,宣传企业精神,塑造企业形象。
(三)会员培训,提高会员专业素质。
(四)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和省地举办相关比赛。
(五)社会公益演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县的音乐上达到一定造诣的音乐工作者,或者对音乐非常有兴趣
积极支持本地音乐事业的企业法人和工商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承办具体手续。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主席团、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下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到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潜山县音乐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会成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产通过,报市文联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及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团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县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2年  11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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