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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文峰文人 于 2012-7-27 09:26 编辑
法治政府是相对于人治政府的一种政府形态。法治政府的本质是: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明确规定了政府和法律的关系上,法律至上,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上,公民为重,法治政府只能实现和保障而不能违背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见,作为法治政府,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而非仅要求公民守法。法治政府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五个基本特征:
一、要求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等必须事先依法做出规定,政府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扩大人员规模。 二、行政权利依法取得,这是法治政府的关键。它要求一切行政权利必须有法律的授予或权力机关的授权,“无法律授权,即无行政权力”。 三、行政程序依法确立,这是法治政府的条件。它不仅要求行政权利的取得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实体合法;同时要求行政权利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实施符合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它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事先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要求,坚持信息公开和阳光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和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严格执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结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行政责任依法承担,这是法治政府的保障。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承担因自身行政行为引起的各种法律责任。对不当行使权利、滥用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法律富裕的权利不作为、不尽职、以及失职、渎职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利;用权受监督,监督要全面,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利;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有健全有效的行踪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这三者相互衔接,构成法治政府的监督和责任保障机制。可见,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运行的政府,是一种合法政府、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这一本质要求及其基本特征使法治政府与个人权利至高无上、政府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而受个人意志支配的人治政府区别开来。 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通过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形成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政府和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旅行义务、承担责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调节,各种利益矛盾依法解决,社会管理依法进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举措。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只有将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做到用法律管权、依法律办事、靠制度管人,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为人民谋利益,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