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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明确股权出资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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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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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明确股权出资法律路径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今天(2日)对法制日报记者独家解读了这个《办法》。
  
    让静态资产“活”起来
   
    股权,是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而以往,投资者要实现股权的价值,要么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要么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要么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如此,股东的股权“呆”在企业里,巨大的经济能量被“冻结”着。
   
    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相当于让“呆”资产变“活”、“老”资产“重生”。这位负责人指出,股权出资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以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两类公司可股权出资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看,明确适用股权概念的企业形式只有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考虑到各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股权价值评估的可操作性,《办法》将可以用以出资的股权确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将投资对象确定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六种情况股权禁用出资
   
   “根据公司法关于出资财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规定,《办法》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提高其操作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办法》还对禁止用以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实际缴纳期限有严规
   
    《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考虑是,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既是股权公司股东,又是被投资公司股东,缩短这一期限,可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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