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企业纳税相关奖项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全县企业不断加快发展,激发企业纳税意识,逐步壮大县级财政经济实力,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制定潜山县企业纳税相关奖项考核办法。 一、奖项设置 (一)企业纳税大户奖 评选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主要从规模、效益等方面综合考核评选。 评选标准:当年入库税金超过100万元,处于全县前十名的企业。 奖励措施:授予企业纳税大户荣誉牌匾。 (二)企业纳税进步奖 评选原则:企业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同时要求生产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增长快。 评选标准:当年入库税金(扣除享受优惠政策)达40万元(工业企业为20万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10%以上的企业或比上年实绩增加绝对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额如果不是连续增长,以近三年最高纳税额为基数)。 奖励措施:授予企业纳税进步奖,颁发牌匾和奖金。奖金总额=地税增长额(不含稽查查补收入、罚款收入及滞纳金)×4%(工业企业为6%)+国税增长额×1%。奖金在中小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一次性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工业“十强”、“二十佳”企业 评定原则: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主导产品、管理规范、经营守法的工业企业。潜山县工业“十强”、“二十佳”企业每年评定一次。 评定标准:扣除优惠政策后年度纳税总额前三十名的企业。 奖励措施:对纳税前十名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确定为潜山县工业“十强”企业,并颁发荣誉牌匾;对纳税11—30名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确定为潜山县工业“二十佳”企业,并颁发荣誉牌匾。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实进行填写、申报; 2、经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填写数据进行核准并签署意见; 3、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 1、成立潜山县企业纳税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县长为组长,县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委。 2、由考核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3、获奖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四、其他 1、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潜山县企业纳税大户奖和企业纳税进步奖考核办法》(潜办字[2002]5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2、该办法由县经信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