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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畈乡杏花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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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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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对村委会成员涉嫌违法乱纪或其他不正常行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本村五分之一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就可以罢免,罢免村主任是法律赋予村民自治的权利。塔畈乡党委政府自收到杏花村罢免意见书一个月内应启动罢免程序。江善华同志对村民罢免意见可申辩。
    江善华同志曾以村委会委员票数上加到村主任票数而当选,而去年的换届第一轮落选。同时杏花村的各组长代表队村委会利用惠农政策照顾,对杏花村违章乱纪而沉默。换届后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成立清理小组,三年的财务账中发现许多问题(见罢免意见书)。其实这只是杏花村务的表面,因此只有1400人口的山村有800多人联名罢免。杏花村民相信在法制健全的今天,塔畈乡党委政府会依法支持杏花村民依法行使权利,慎重对待潜山县首例罢免村主任事件,启动罢免程序后,若江善华同志依然当选,我们理服。
    本人自学法律成功代理近百起案件,关注农民工讨薪几十起,五保户建房,烈属补助(历年的烈属补助何时能到位)等许多弱势群体维权事件。社会的公平、正义要依靠社会每个人监督维护。最近涡阳县高公镇十八岁中学生放学回家被歹徒伤害,当地公安接警后,安排民政用灵车送到邻县抛弃(请搜涡阳县高公镇武莉娟)由此折射这些人人性良知何在。
    最后感谢有正义感的网名用文明语言支持杏花村民依法维权。
                                         杏花村民:江茂胜 余团结  
                  
发表于 2012-3-26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3-26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3-26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的说的很好,就这句有点‘画蛇添足’的感觉:最近涡阳县高公镇十八岁中学生放学回家被歹徒伤害,当地公安接警后,安排民政用灵车送到邻县抛弃(请搜涡阳县高公镇武莉娟)由此折射这些人人性良知何在。
发表于 2012-3-27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准奏  着:吏部会同刑部审理
发表于 2012-3-27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不错,有血性,有胆量.
但愿县领导也能象乌坎一样,依法办事一回.
发表于 2012-3-27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毕竟是民告官,弱势群体呀,但我们依然坚信党和政府!
发表于 2012-3-27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如此,不要想以此捞实惠吧。
发表于 2012-3-2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官不为百姓办事就一边凉快去
发表于 2012-3-27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齿铜牙两片嘴,说的都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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