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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 县医院真的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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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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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真是活人的地狱,我曾深受其害,大病治不了,小病当大病,花冤枉钱,红包不能少,还谈什么救死扶伤?扯淡!当然也还有几个医德高的,这不用提老百姓都知道。期待县医院领导好好反思,多想想那些可怜的老百姓。
发表于 2012-3-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余本江 于 2012-3-3 13:41 编辑

以下是从卫生局网站新闻,可见县医院工作做得已经达到最高境界,我们应该因为有这样的医院为我们的生命安全作保障而感到自豪,更要感谢县卫生局“以人为本的管理”才有这样高质量的医疗保障:
              县医院召开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专题会议
            发布时间:2011-09-30出处:本站浏览量:941本日浏览量:
  9月29日下午,县医院召开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专题会议”,就“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医师与药师资质管理、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与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提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成绩将作为科主任与医师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和评先选优的重要考核指标。院长和科主任分别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视情形给予警告和限期整改处分,问题严重的撤销科主任行政职务;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视情节给予院内通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分。

  会议由黄晓安副院长主持,程捍东副院长在会上做了专题部署,夏翔院长与各临床科主任在会议现场签订了《潜山县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书》,临床科主任和部分二级机构干部参加了会议。

(王先汉 供稿)

                 发布单位:潜山县医院  作者:秦业权   审核:万 为

县医院举行抗菌药物管理与合理使用培训
发布时间:2011-08-05出处:本站浏览量:1423本日浏览量:1

  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临床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有效控制细菌耐药,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深入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8月4日,县医院举办了抗菌药物管理与合理使用培训班。培训班邀请安庆市立医院药剂科主任、副主任药师居靖硕士主讲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县医院全体医师和药剂师全员参加培训。培训班由副院长黄晓安主持,就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他要求所有临床医师、药剂师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为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培训班分两批进行,在培训课结束时对全体参训人员进行现场考试,对考试合格者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权。无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权者,将不得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或调剂抗菌药物。

  此次培训班受到全院医务人员的广泛欢迎,各科主任纷纷带头积极参加。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医院临床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能力,对规范县医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改目标。



              发布单位:潜山县医院  作者:秦业权   审核:韩仁贵


发表于 2012-3-1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个星期四我到县信访局准备找领导接待日的接访领导,但接访领导因参加其他会议没有到场,信访局的陈局长答应将情况向分管县长汇报,争取领导重视。
  后来我又将书面材料提交到县人大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应将书面材料提交主要领导处理,但建议我还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发表于 2012-3-10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3-21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皖潜王麻将机 发表于 2012-3-10 20:24

回复内容
该信件已转交 (县卫生局) 处理!

[url=]县长信箱管理员    2012-2-17 10:18:00[/url]
接到投诉后,我局领导高度关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县医院办公室秦主任参加过该患者的病例讨论,患者家属对相关医生存在误会,但他并没有说“没事找事”之类的话,对患者家属的漫骂也没计较。即使如此,我局也要求县医院加强对有关科室工作人员的教育。对群众合理的诉求,要及时答复处理;对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存在差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责任。对较为复杂的医患纠纷,在基层或行政手段难以分清责任的,应依据法律法规处理,该鉴定的鉴定,必须经司法途径解决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url=]县卫生局信箱管理员    2012-3-2 14:52:46[/url]
信件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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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是没事找事.瞎胡闹
发表于 2012-6-6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什么事情啊?
发表于 2012-6-6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两个相关帖子,居然没看到发生的是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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