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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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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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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一)
人民在线 作者:马希明
核心提示:因为工商机关监管不利,致使辖区内出现严重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作为工商机关不但不积极制止处罚违法行为,反而与维权的消费者展开法律与文字游戏变相包庇违法经营行为。
辽宁沈阳工商机关的如此作为,显然是在保护违法经营者,公然对抗法律,充当流通领域食品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
购物遭遇的违法行为
2011年11月16日10时30分左右,笔者在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凤鸣烟酒茶二部,购买了进口拉菲07以及都夏美隆红酒,后来发现均无无中文标识。
购买两种酒水共3瓶(包括3支包装盒350元),总价值11550元。根据回忆认定,该店内尚未销售的无中文标识的酒水库存仍在6瓶以上。咨询律师后得知,凤鸣烟酒茶二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九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章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九章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第九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应该移交公安机关。

消费维权与举报的无奈
笔者根据律师建议,当日到辽宁沈阳市苏家屯区工商局消协投诉,要求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消协赵某以凤鸣烟酒茶二部负责人称酒水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混淆是非,作为遮掩的借口,停止相关工作。
沈阳市12315举报电话,受理凤鸣烟酒茶二部的违法行为及笔者要求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要求半月有余,无任何回复。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的食品监管大队,执法人员将笔者所购买的商品,票据拍照并经笔者签字确认后留档并赶赴现场取证。在该超市酒柜内查获6瓶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酒水将其现场封存,等待凤鸣烟酒茶二部提供进口酒水的相关资料,需要6个月内结案。

沈阳市工商局首次回复调查处理结果
笔者于2011-12-05以“关于沈阳市苏家屯工商局监管不利致使辖区存在严重的食品公开违法行为的情况反应”为题,投诉至沈阳市政府市民热线(纠风办)的同时,接受了沈阳电视台的采访。
2011年12月22日回复(主要事实部分):经核查沈阳市凤鸣烟酒超市二部所经营的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的葡萄酒以及礼品盒是该店经营者的朋友(目前在法国打工)于今年中秋节前从法国回来探亲,将自己从法国以每瓶3000元的价格带回来的2瓶标有“CARRUADES de LAFITE 2006”字样的葡萄酒、3瓶标有“CARRUADES de LAFITE 2007” 字样的葡萄酒、2瓶标有 “CARRUADES de LAFITE 2008” 字样的葡萄酒和以每瓶800元的价格带回来的2瓶都夏美隆(音译)葡萄酒,委托该店代销,该店于2011年11月16日以7000元的市场价格对您销售了1瓶标有“CARRUADES de LAFITE 2007” 字样的葡萄酒,以每瓶2100元的市场价格对您销售了2瓶都夏美隆(音译)葡萄酒、以350元的价格对您销售了3个礼品盒。
沈阳市凤鸣烟酒超市二部经营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的葡萄酒行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1年12月19日,苏家屯区工商局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6瓶剩余的无中文标签的标有“CARRUADES de LAFITE”字样的葡萄酒、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处货值金额29200元二倍罚款即罚款58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正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程序。 
另据了解,您到苏家屯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时,苏家屯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规定,了解情况后,在您面前给经营者打电话提出调解意向时,经营者拒绝调解。

对沈阳市工商局首次回复结果的质疑
沈阳市工商局回复结果存在包庇违法经营的事实,首先是没有实质性调查酒水来源的合法性。
首先,对凤鸣烟酒茶超市二部酒水来源调查结果不准确,一个专门经营烟酒的超市,不是简单的朋友带回来委托销售的。这样的解释任何人都不会相信。自2011年中秋节至2011年11月16日有2个多月的时间,苏家屯工商分局缘何没有发现?所以说这种酒水来源说辞只是浮浅的推脱监管责任。
其二:处货值金额29200元二倍罚款即罚款58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货值金额29200元的基数计算不明确,应该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并加入本人所消费的11550元。
其三:没收违法所得350元。这个基数只是本人购买的包装盒款。而本人购买的3瓶酒共计11200元也在非法所得的范围内,该局却没有列入非法所得的没收范围。
其四:按照法律规定,用于存储酒水的展示(酒)柜(此酒需要在特定温度中保存)也应该在没收的范围之列。
最后:沈阳市工商局袒护下级单位违法办案,同下级单位共同来保护违法行为,与消费者玩法律与文字游戏。
希望沈阳市工商局及苏家屯分局能够摆正心态、端正态度。
根据实际问题,笔者再次于2012-1-03对以上前四项“以关于沈阳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渎职的情况反映”为题,投诉至沈阳市政府市民热线(纠风办)。

沈阳市工商局二次回复调查处理结果
2012年1月4日9时1分,接到您关于“对2011年12月22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回复存在疑问”的投诉件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非常重视,责成苏家屯区工商局妥善处理。
苏家屯区工商局于2012年1月9 日召开局长办公会,具体研究您提出的几点疑问。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酒水来源问题。 2011年11月16日接到投诉后,沈阳市苏家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管理监察大队立即派出行政执法人员赶到销售未标明中文标签葡萄酒的沈阳市凤鸣烟酒超市二部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举报投诉的标的物-----未标明中文标签的葡萄酒,但现场未发现表示酒水来源的证据。当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沈阳市苏家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管理监察大队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三次询问,当事人均承认酒是朋友李某从国外带回国内,并委托其代销的。针对当事人的朋友李某是否有出入境行为,苏家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管理监察大队派专人到李某居住地鞍山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联系查询,鞍山市公安相关部门反馈是,查询公民出入境登记事宜,按照相关规定仅限于公、检、法等部门,对我们的查询没有接待。
2、关于您在投诉件中的问题2、3、4项,即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以及对藏酒的展示柜是否应与没收等问题,苏家屯区工商局已请示沈阳市工商局法制处,现正等待沈阳市工商局法制处的答复。

对沈阳市工商局二次回复结果的质疑
在本次回复中不难看出,沈阳市工商局首先就回避了笔者反映其渎职的问题,以“回复存在疑问”为由规避渎职的实质。
其次,笔者再次反映沈阳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渎职问题,就应该直接有沈阳市工商局受理,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而沈阳市工商局再次转到苏家屯分局调查处理,实际上此事的性质已经变了,似乎不符合程序了。
首次回复已经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程序。这个处罚决定与二次回复关于请示沈阳市工商局法制处的2、3、4项没有任何关联,也不影响首次处罚的执行。而且一个区的分局连2、3、4项最简单的法律条款都搞不明白,还要他何用?如果笔者不紧追不舍力求事件真相,恐怕已经被他们用这种“高智商”给欺骗过关。这只是对渎职问题的风险规避。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件会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真不敢想象重大案件会有什么样的猫腻。(人民在线 作者:马希明)

编者语
沈阳市工商局及苏家屯分局有意在遮掩回避实质问题。作为工商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辖区长期存在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是失职,知道存在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不按照法律条款处理,那是渎职。
沈阳市工商局及苏家屯工商分局对于酒水来源说辞、避重就轻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未没收储存设备的做法,只是更明显的体现出了该局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包庇违法行为,存在严重的渎职。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的处罚结果。据其两次“意不搭题”的回复,根据其沈阳市工商局及苏家屯分局的表现,至今没有引起重视。这种表面工作足以代表辽宁工商机关的懈怠作风,沈阳市存在食品流通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和包庇违法经营的渎职是必然的。称其沈阳市工商局为食品流通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并不为过。


发表于 2012-2-22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
发表于 2012-2-22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
发表于 2012-2-22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沈阳工商机关的如此作为,显然是在保护违法经营者,公然对抗法律,充当流通领域食品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
发表于 2012-2-28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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