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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山县宣判安置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一事与诸君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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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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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看新闻,虽然有时候有点气,可血总是在变冷,不想说,也不敢说。今天却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件事情,让我不得不说。“潜山县法院宣判安置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事情的缘由是村民甲将宅基地转让给某乙,可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当年的几万元的宅基地,现在应该值几十万了。村民甲想着反悔,当然从法律上也是支持村民甲的,因而村民甲成功的赢得了这场官司,得到了宅基地。(具体地址:http://www.qsxw.gov.cn/Article.asp?id=16316
看似很简单的一个事情,其实反映的问题却囊括了这个时代这个国度经济发展中的所有的问题。
其一到底是谁的土地?
市场经济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明晰的产权!可纵观我们三十年的经济发展,我们在产权上的突破很小很小。现在谁能说得明白,你家的土地是你家的吗?你家的土地不是你家的!你仅仅只有使用权,你没有所有权。因而你的土地没有“价值”,因而现在的农民都很穷,因而地方政府可以以几万元的低价就可以征收你的土地。而这土地,是你的祖祖辈辈留给你的,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开垦出了良田,他们省吃俭用买来了几亩薄地。当然这一段历史离我们已经很遥远,但家里面有老人的可以和他们聊聊。
当年毛太祖,打的旗号是:打土豪,分田地。因而革+命应者如云,在建国初期的土改中,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虽然很多地主很多富农都不是为富不仁者,虽然很多人在当年的土改中丧失了生命,当年的土改没有尊重地主的产权。但就绝对的公平性而言,当年的土改应该是公平的。不论你是懒惰还是勤奋,不论你是大户还是单门独户,起码每个人家都有了一个土地证。
扯这些似乎有点远了。但我仅仅是想说明,土地从传统的农耕文明的传统文化还是从这个国家的建立者们的宣言以及最开始的法律。这一切都说明,我华夏族的农耕文明是建立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之上的,是尊重契约精神的!
反观,现在的土地政策。当然这涉及到国之根本,本不应该,也不用我这一个屁民说三道四的。但,凡我华夏之儿女,自应有不屈之热血,凡我有学问之辈,自应有铁血担道义之责。
现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土地到底是谁的。写的是集体所有,但集体又是谁呢?没有明晰的产权就没有生产力,就没有主人翁精神,就没有昂扬向上之斗志。古秦国为什么能够独战六国,那是制度的先进。商鞅变法,变的是产权的明晰化,有能力的上,有能力的可以有爵位。土地在这片土地上第一次实现了产权的私有,虽然当时有句话说“天下之大,莫非王土。”但最高君主对土地的所有仅仅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占有。土地在农民的手中可以自由的交换,可以被继承。
但今天,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土地,到底是谁的了!
其二改革就是产权的进一步明晰!
中国的改革开放自农村始。说白了小岗村的包产到户,只不过是产权关系前进了一小步。为什么吃大锅饭发展不起来,为什么理想主义的绝对公平发展不了这个国家?
其实这一切说白了,是没有尊重人性!什么是人性,人性就是自私。当然人又不是绝对自私。因为人类有法律有道德有舆论,所以自私的人社会化之后会有良知,会有道德会讲文明会遵守规则。
近几日,温总经常提要支持发展小微企业,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封疆大吏在探索农村土地的流转。
其实大家都知道最直接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产权。
为什么不尊重小产权房,为什么到现在还不敢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国不与民争利”这个连封建帝王宰相都知道的道理,为什么却没有人敢提,更没有人敢实施呢?
现在我们面临国内国际的各种问题,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让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知道这个国家是属于他们的,不是属于某一个团体,也不是属于某一个党派,只有这样才能团结更多的人。而如何让这个国家属于全体国民呢?说的简单点,就是尊重每个人的产权,尊重每个人的身之为人的权力,尊重每个人的聪明才智。让每个人都知道,在这个国度,你努力了就有机会,只要你有能力,在这个国度你就可以体面的生活;你可以自由的选择自我的生活方式,你可以自由的发出自己的声音。让每个人都努力起来的国度,是一个可怕的国度!
其三尊重契约精神
在这件事情上村民甲利用了法律获得了土地,但他的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时之侥幸。如果在这个国度每个人都钻法律的漏洞,不遵守自我的承诺,更为严重的是这不是承诺,这是白纸黑字的契约!
人最大的悲哀是没有预见性。正如同这世界上没有后悔药一样!但我们的村民甲,在这个时代却找到了后悔药。他可以不遵守自己(应该是在理智的情况下)订立的契约,并且我们的法律保护了他。
保护不遵守契约精神的法律,不知道是什么样的法律。所以有人说当下是有法律无法制。有律师无正。



发表于 2012-2-15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宅基地 是无效的合同。但买者只要在该地上造好了房子。就没有关系了,房子还是物权还是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发表于 2012-2-15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县首例小产权房转让被判无效 点击数:226   时间:2011-12-15   作者:陈建生  来源:    近两年,由于房地产在潜山市场的热卖,一路走高的房价让部分购房者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城镇近郊的拆迁安置房,导致用来拆迁安置的宅基地交易异常活跃,单幅地价从两年前的8万元左右增至现在的26万元,增长3倍多。然而,随着近日潜山法院一记法槌的落下,宣判我县首例安置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也宣告了我县小产权房的前途和命运。

原告胡邦胜为我县梅城镇八一村民,因开发区建设拆迁安置在东风新村。2009年12月,其与家住梅城镇南岳路的被告熊小平达成协议,将安置在东风新村的一幅约140平方米的房屋宅基地,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后又以知悉开发区管委下发的《关于严禁私自买卖转让开发区劳动力安置门面房和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告》为由,诉至潜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宅基地并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安置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以9万元价格将安置宅基地转让给被告后,被告于2010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成二层楼房一幢。法院认为,尽管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故该协议违法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在办案人员反复做工作并行使释明权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并兼顾公平的原则,判决双方所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将涉讼宅基地及房屋返还原告,原告将转让款反返还给被告。
--------这个判决有瑕疵。虽然该土地不可以转让,但买者已经造好了房子。而且该房子是合法建造的,有国家批准的手续。这个怎么办啊?似乎上海也有此类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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