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安庆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统一领导,又相对独立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政策体系,全面扶持创业 1、放宽创业准入门槛 (1)放宽创业领域。坚持“非禁即可”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2)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 (3)放宽知识产权等出资比例限制。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投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 70%的情况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4)放宽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按 3 万元执行;2 人(含 2 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只需注册资本的 20%,最低可降至 3 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允许1名自然人或 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5)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对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的生产经营场地,凭企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派出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产权的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工商注册。 (6)放宽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报冠省名。支持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7)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办法。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对于前置审批一时办不下来,又急需办理筹建手续的,只要其它条件具备,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暂不核准有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经具有该项行政许可权的部门确认后,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申请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 2、改善行政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对涉及企业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今后所有新增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执行。实行涉企收费公示和登记制度,编制和公布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标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规范和清理土地、房产、资产评估和人才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项目的标准。除法律、法规有规定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禁止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产品开展各种评比、达标和排序活动。 (2)着力创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做到重大决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项目、人事安排和廉政状况“五公开”,打造诚信、开放、透明政府,推进政府向高效服务型政府转变。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我市所有的审批和许可事项均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进一步减少办事程序和环节、缩减完成审批或许可程序的时限,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全民创业的“窗口”作用。加强行政制度建设,全面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和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继续落实行政首问负责制、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制度。 (3)放宽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制定合理有序的人口流动办法,鼓励外来人员到我市创业。对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承包、租赁工商企业的人员,经有关部门确定,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随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3、拓宽融资渠道 (1)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支持,在上级行许可的条件下,调整经营思路,加大信贷投入,对一切有利于促进创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创业活动提供金融服务,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创业型企业、创业型个人,增强创业资金的吐纳能力,实现政、银、企、民多方共赢。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不断营造并优化鼓励创业的融资环境。 (2)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扶持政策。担保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收营业税和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鼓励法人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创业贷款担保服务,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3)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深入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改进金融机构对各类创业主体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全民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及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每年应按照一定比例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户数和贷款额度,并将其纳入对各家商业银行的年度考核。 (4)加强金融创新,不断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民间资本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筹款、融资服务。不断推出为创业者服务的金融新产品,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用商标专用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创新品种进行贷款。 4、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1)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和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额度,完善贷款扶持政策。对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自主创业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8万元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提供不超过10万元贷款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贷款额度在50万元左右贷款扶持(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扶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发放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奖励,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奖补制度,不断调动各方的贷款积极性。大力推动“你贷款,我贴息”的小额贷款模式,扩大贷款的规模,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 (3)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全市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园区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各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将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辞职或符合国家、省提前退休条件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建立创业用地保障机制 (1)将城市、工业园区、乡镇规划区周边不属于林地的荒山荒坡,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认定,作为非农用地,可不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不交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市政府每年从国家下达给我市的新增用地计划中拿出一定的指标,用于发展私营经济,同时,通过土地整理折抵取得的新增用地指标也主要用于发展私营经济。私营经济可以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私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私营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中,抵押有效期延长为3年,抵押登记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 (2)预留创业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用于社区服务业的创业经营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经营场所,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创业。在居住区规划中,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建立完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与创业效果、带动就业等挂钩机制,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类高等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创业意识教育。 2、打造创业培训实训平台。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在安庆建设皖西南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和皖西南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创办企业、创业实训),可享受一次同类别创业培训补贴。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产业特点有选择地建立创业实训专业基地,开展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建立创业实训基地。根据创业者需求,选择认定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发展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1-3个月创业实训。 (四)完善创业服务,营造创业环境 1、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工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金融服务、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形成“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三级创业就业服务网络。 2、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定期发布创业指导目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服务资源、创业市场动态信息等公共信息。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创业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创业服务活动。以服务初始创业为重点,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宽覆盖的创业辅导体系。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作用,探索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和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3、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3年内全市安排3000万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1000万元,县(市)区参照安排,配套使用,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 4、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加快城市创业园(街)、农民工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的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扶持。要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功能,建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复制创业项目或加盟提供便利。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园区建设。 5、培养和引进创业人才。积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高素质人才,建设一支规模宏大、门类齐全、素质较高的创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发展壮大本地科技创新型人才队伍,鼓励风投机构集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高端创业人才提供项目资助等政策。 6、开展各类有利于创业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和创业典型。组织创业报告团进行巡回报告和张贴创业宣传画等多种形式,构建创业宣传阵地。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中具有典范和带头作用的创业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全市掀起“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业环境、努力促进创业”的高潮,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创业工作的浓厚氛围。
(五)严格工作考核,定期兑现奖惩 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创业就业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创建工作台帐,对创建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对各县、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确保创建目标按时保质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