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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遇紧急情况必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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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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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划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教师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在许多人看来,这都是些“老生常谈”的话题。不过,今后这些都将纳入法律规范。        6月1日前,安徽省法制办针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待《办法》最终施行后,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都属于违法。  
       据了解,《办法(送审稿)》增加了对教师师德的考量,规定教师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要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并要求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而对流动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地和务工人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等待遇的原则安排就学。
        《办法(送审稿)》还规定,今后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班级划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
       新安晚报全媒体记者 姚一鸣   


发表于 2011-5-1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八哨爷 于 2011-5-11 21:40 编辑

是啊!纵使天塌下来了,老师也应该顶着,千万不能让学生受到一点伤害。
发表于 2011-5-1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义不容辞,哈哈。
发表于 2011-5-12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
发表于 2011-5-12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的。。。
发表于 2011-5-12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
发表于 2011-5-12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实习的时候,刚好遇到我一学生心脏病发作,当时吓到了,不过还是马上拨了120了
发表于 2011-5-12 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本身就是一份责任!法律明确了它
发表于 2011-5-13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该不该保障学生的安全?  当然是应该的,是工作,更是职责!
    但是当把此条提出来,作为新的规定时,让我想起网上的一个笑话:
    (有感于某地大力发展经济,旅游,先进的文化和思想都涌进来了,招商引资吗,当然陪人转转,找人按按,……,草民看不惯了,反应很大,许久,当地政府出来一条:“今后,禁止公务员嫖娼”)
    越是不该比,脑子里还越较劲,以前不保障学生的安全是正常的(合法的)吗?(范跑跑不知有何感想),抑或教师不保障学生的安全已经是普遍现象?是教师的应该清楚。
    写入相关法律,当然是应该而且是必须的  我也是这么认为
     我还在瞎想,现在的媒体的影响力很大很快,是不是什么时候又出现了  农民必须生产健康农产品,否则违法;工人必须生产合格产品,驾校教练禁止性骚扰,上飞机禁止领导先上……。
       原本在道德范畴内就能明确对错的东西,今天非要法律条文来昭示,
      现在是晚上23:25分,我睡不着,可我的全身肌肉已经松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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