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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猸子

潜山交警队的聘用内勤涉酒驾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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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ouren 的帖子

不管是真警察的身份还是一名协警这已经不重要了,他毕竟在车管所工作比普通市民更应懂得酒驾的危害,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有关部门更应该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惩治酒驾、预防犯罪警示后来人。
发表于 2011-3-17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天柱豪杰 的帖子

呵呵,你说话很官腔。难得还有人酒后驾车不是知法犯法吗?你认为中国的驾驶员还有不知道酒后驾车是犯法的?站着说话一般都不会腰疼的。法律自然会制裁违法者,而不是你说严惩就应该严惩的。也不能仅仅因为在交警部门工作过就严惩。中国不是还有一句话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怎么到他身上就不平等了?就应该得到比别人更严厉的惩罚了?
发表于 2011-3-19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ouren 的帖子

人民大会堂倒水的可以算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1-3-19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酒驾宝马撞死路人逃逸并伪造现场获刑3年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戴海摄影报道)深圳一名交警酒后驾驶宝马车撞死了一名路人,随后还逃逸并制造假事故现场,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的制裁,案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昨日,深圳宝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原交警王凤礼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酒后驾驶宝马撞死路人

  王凤礼,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案发时是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公明中队民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凤礼在2010年1月2日晚,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参加朋友的婚宴,酒后驾驶1998年产的粤BC9188五系E39白色宝马528i车型小轿车回自己的住处。21时30分左右,王凤礼驾车行至宝安区龙华街道八一路转往人民路地段时,撞倒了正在该路段机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邹为贤。

  王凤礼在交通肇事后径直离开现场,路过此地的群众立即报警并于21时43分及时拨打急救电话,21时54分,邹为贤被送至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于2010年1月5日死亡。

  伪造事故现场自开处理单

  2010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凤礼打电话叫人将该涉案车辆开到东森修理厂维修。1月5日,被告人王凤礼在公明北环路西田路段制造假事故现场,并亲自开具《快速处理单》。

  群众匿名举报 肇事者自首

  宝安交警大队于2010年1月2日21时45分许接到指令赶赴现场勘查后,于1月3日上午确定肇事车辆留在现场的碎片为白色宝马三系列E46的2003年~2004年产318i与325i低配置车辆所有,并登报协查,直至1月12日,经过昼夜不断的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均无侦查进展。

  2010年1月13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一辆车牌为粤BC9188的白色宝马小轿车较为可疑,可能涉嫌2010年1月2日龙华街道八一路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据此,宝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立即与该车车主王汉明取得联系,要求协助调查该起交通肇事案。王汉明转告其儿子王凤礼,王凤礼主动给宝安交警大队打电话。

  宝安交警大队电话要求王凤礼立即将粤BC9188牌号小轿车驶来宝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王凤礼答应马上前往,后因值班不能请假,中途返回值班岗位,等候宝安交警大队民警前来。

  当晚,办案民警前往公明交警中队将王凤礼连人带车一同带回调查。被告人王凤礼经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人员谈话教育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赔偿被害人家属60万元 被判刑3年

  被告人王凤礼归案后,委托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邹为贤家属进行赔偿,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不追究被告人王凤礼的刑事责任。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凤礼酒后驾车导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凤礼身为交通警察,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后又毁灭罪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交通事故后的不正确处置行为,反映出其有一定的主观恶性,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其在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等方面表现均不够典型,因此,法院决定不对其减轻处罚,亦不考虑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判处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发表于 2011-3-21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1-3-24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不能放过
发表于 2011-4-1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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