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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皖卫农【2011】1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起,提高新农合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为保证2011年参合农民及时享受中央财政新增资金带来的实惠,暂按中央财政人均增资48元的基金新增规模测算,对《潜山县2011年度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潜政【2010】88号)中有关补偿条款现相应调整如下: 一、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的补偿比例,在提高8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 三、大病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补偿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 四、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五、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定额补助由300元提高到500元。 六、排他责任的意外伤害,按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35%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 七、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由35%提高到40%,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检患儿定点治疗费用由30%提高到40%。 八、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不得参加新农合,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九、《潜山县2011年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潜政【2010】88号)中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十、本通知追溯至2011年元月1日起生效,参合农民在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 潜山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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