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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全省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对2001年《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皖价服〔2001〕49号)进行认真修订,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摘要)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五条 旅客运价是指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旅游定线与非定线客运、包车、卧铺、加班车、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等价格。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车(线)。 第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指导价,具体执行票价由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在不突破指导价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竞争充分的道路客运线路可试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报上一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十三条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一)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详见《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附表一)。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不超过1.8元/人次、二级站不超过1.4元/人次、三级站不超过0.8元/人次;运费在10元以下的不超过0.5元/人次(不受站级限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60%的实载率计入票价,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0%)。 (四)燃油附加费:以2006年5月24日我省0#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5416元、90#汽油每吨6158元为基数,以油价上涨300元/吨为起征点,可收取0.0036元/人公里的燃油附加费。油价上涨不足300元/吨的不收取,超过300元/吨的每上涨100元,可按0.0012元/人公里收取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当油价回落时,也按相应的办法下调燃油附加费。具体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 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计算票价应按“一次进整”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为保持票价相对稳定,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1个月内不得变动;春运前1个月内不得上调票价。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应按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码标价统一格式,在票面上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指导价、当日执行价等相关信息,已核定的汽车客运站票价(附表四),应在车站、车厢醒目位置公布。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皖价服〔2001〕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