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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我县卫生系统绩效工资方案终于出台了!我在这里把它晒出来,并提出我的几点疑惑,请XDJM们评论评论。
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潜山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潜政[2010]54号),建立比较完善的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就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乡镇卫生院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乡镇卫生院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中通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补贴部分(含原工资构成比例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新增绩效工资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我县将绩效工资总额的3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7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扣除标准按照本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90%分季度拨付(每季度拨付22.5%),前一至三季度县财政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季度岗位考核结果拨付,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根据县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一)乡镇卫生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县财政预留的第四季度各乡镇卫生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县卫生局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对各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绩效考核≥80分的,全额拨付;低于80分,按得分比例拨付。扣除的不合格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1.0∶0.8∶0.6的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乡镇卫生院对县财政每季度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院长奖励基金。乡镇卫生院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各单位应制定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2、加、值班费。由县财政按照规定另行安排,不占绩效工资总量。 (三)工作人员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乡镇卫生院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 (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百分制考核(公共卫生岗位千分制)。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健康档案建档数;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人(剂)次;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管理数;重症精神病人管理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九项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③服务行为: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由各乡镇卫生院确定。 3、岗位系数 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15∶1.05∶1.05∶1.0∶0.95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的岗位系数减少0.1;副院长、分院负责人加岗位系数0.12,其他院务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各乡镇卫生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4、乡镇卫生院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乡镇卫生院院长岗位系数确定为1.4,不再享受其他加权系数。乡镇卫生院考核得分≥80分,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乡镇卫生院考核得分<80分的,得分系数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系数与得分比例确定。 5、考核结果确定 (1)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率×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⑨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实行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一票否决制,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6、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1次,于每年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季度进行,分别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县财政局分季度拨付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2.5%,其中第四季度的22.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发放。 奖励先进,惩戒后进。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前三名的乡镇卫生院,在县财政按照各乡镇卫生院收支资金节余情况给予的奖励基金总量中安排15%专项基金予以奖励,并对乡镇卫生院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前三名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得分位列全县最后二名的乡镇卫生院,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乡镇卫生院,免去负责人职务。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拨付到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总额—院长奖励基金)/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评优、提拔任用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七、有关意见 (一)为激励乡镇卫生院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量的前提下,认真执行医疗收费价格政策合理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县财政在严格执行通过服务增加收入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乡镇卫生院实行“经费包干、超收返还、超支不补”的激励政策,年末收支结余优先用于乡镇卫生院事业发展。 (二)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政策根据县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潜山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潜人社字[2010]19号)要求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乡镇卫生院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县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乡镇卫生院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乡镇卫生院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乡镇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乡镇卫生院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乡镇卫生院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各乡镇卫生院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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