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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遭拘传的法制日报记者为我们安徽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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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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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差点被辽宁西丰警方拘捕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为安徽阜阳人,是我们的老乡,昨天,安徽在京媒体人已组成记者团队,联合声援朱文娜,目前朱文娜的状态已调整过来,非常好。为我们有如此仗义为百姓执言的老乡欢呼。
遭西丰县警方拘传记者拒西丰三部门上门道歉


朱文娜的代理律师周泽昨日已到西丰县,向当地公安部门索要撤销刑事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昨日下午,辽宁西丰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等三家单位负责人专程进京,就记者被拘传事件向《法制日报》、《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道歉。但朱文娜昨晚却说:“他们只是通过组织途径道歉,根本没向我个人道歉。拘传记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样轻描淡写地道歉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只有道歉没做检讨

昨日下午3时许,西丰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等三家单位负责人来到法制日报社,《法制日报》、《法人》杂志两家单位的总编辑接受了他们的道歉。据了解,道歉内容并没回顾事件,当事部门也没做出任何检讨。

《法人》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说:“他们直接来的报社。表示真诚的歉意,说他们在拘传记者事件上办得不妥,不恰当。”

在双方会面的半个小时中,除了道歉,双方还沟通了一些问题,但王丰斌说:“没提到事件产生的原因,没做过多回顾,当然,他们也没就这个问题做检讨。”

王丰斌还表示说:“我们是月刊,在操作上以深度见长,与日报每日的追踪不同。关于记者被拘传事件背后的情况,我们不排除跟进报道的可能。”

《法人》杂志发表声明

昨天,《法人》杂志就记者遭警方拘传事件在网络上发表声明称,该事件引发了四面八方的关注和声援。“我们深知,大家关注这一事件,关心法人杂志记者的命运,不仅仅是在支持声援我们这样一个小小的编辑部,更是体现了全社会对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的强烈关注,表达了媒体同仁对舆论监督环境改善的一种期待。倘如此事真能对大家期待的共同目标有所推进和助益,那将是法人杂志全体同仁的幸运。”

目前,中央政法委、中宣部、全国记协等中央机关对记者被拘传事件非常关注,正在协调和处理过程中。辽宁方面也开展了调查,不久之后便会有明确的结论和说法。

舆论监督报道遭遇诽谤立案,新闻记者遭遇警察拘传,这不仅是新闻媒体的悲哀,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耻辱。王丰斌说:“我们由衷地希望发生在朱文娜记者身上的噩梦永远成为过去。”

“这个事件一开始就不是两家的恩怨,而是公共事件,这超出了所有人的预计。这个事件主要表现了有些人利用公权对媒体肆意践踏,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王丰斌说。

朱文娜不接受道歉

“什么叫不妥!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事记者朱文娜昨晚说,西丰方面道歉时,她并没有参与,但对“他们的轻描淡写感觉不可思议”。

朱文娜认为,西丰方面在对她刑事立案和拘传时,都是以法律的名义,“而所谓的道歉却是这样的,这种行径不可理解”。“他们对我是一种伤害,是名誉侵权。就算他们给我道歉,我也不接受!”朱文娜说。

昨天,全国记协也得到西丰方面道歉的有关消息,并询问了《法制日报》有关负责人,表示高度关注,记协方面对当事记者表示坚决支持,下一步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

律师称将追究责任

朱文娜告诉记者,已经看到西丰警方撤销对她的刑事立案和拘传的报道,但她本人并没有看到有关法律文书。

昨天傍晚,朱文娜的代理律师周泽律师抵达西丰:“我到西丰来就是为了向公安部门索要当初立案和撤销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声明不是法律程序,仅凭媒体报道所提供的相应信息,并不能证实撤销了对朱记者的立案。”

周泽说,即使西丰方面确实已撤销立案,还将涉及违法对记者刑事诽谤立案的责任追究问题,以及记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要求有关部门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以及法律责任。”

周泽同时警告说,这起事件当中,可能还涉及到党政干部滥用公权的违法违纪问题,“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对此次事件涉及到的有关责任人进一步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进京抓记者成闹剧 ,法律咋成“好玩”?

  (女记者朱文娜接受别的记者采访,在谈自己的报道)


  来自西丰的最新消息,当地公安机关8日已对记者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8日23时许,西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维义约见新华社记者时说,西丰县公安局已于当天下午召开会议决定,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至于撤销原因,公安局局长王卫东的原话是“认为不妥”。当天14时左右,高维义已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到 北京 对记者采取司法措施是不合理的,拘传记者带来了负面影响。

  4日上午,法制日报主办的《法人》杂志社,来了两位不速之客,辽宁省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和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向杂志总编辑进行交涉,并与记者朱文娜见面。当天下午5时左右,又来了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称朱文娜因“诽谤罪”已经立案,并出示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和《拘传证》。《法人》杂志遭遇此官司,只为1月1日出版的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商人赵俊萍的“短信诽谤”案,该文涉及了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而朱文娜写这篇报道,前提是赵俊萍开的加油站因遭遇到拆迁补偿问题,她于2007年3月3日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大 市场 案中案,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短信发出的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听到家人被抓后,赵俊萍于3月15日携带关于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违法的举报材料进京,打算向中纪委反映情况。3月21日,西丰警方从北京将赵俊萍抓回西丰。

  两个 女人 ,巧合地走到了一起,都跟一个县委书记,挂上关系,且都被戴上了“诽谤罪”的帽子。当西丰警方到北京拘传记者时,记者躲了起来,幸免被带走。三天后,西丰说撤案就撤案了。人们不禁要问: 时代 一天一天前进着,社会一天一天进步着,执法咋能当成玩笑,说玩就玩?

  眼下,又到了地方“两会”的季节。与去年的“两会”不同,今年地方官员在作《政府 工作 报告》,念到成绩,不少人在说GDP、人均收入等的同时还特意加上了“社会和谐”字样。人们看出来了,今年“和谐”在地方官员的口上多了,为的就是跟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合拍。

  和谐不是吹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和谐的和,右边有个“口”字。和谐的谐,左边有个“言”字。“口”与“言”相对,就是人人有饭吃,人人能说话的意思。简言之,一个人活着,能吃饱吃好,再有话说,就和谐了。几起县委书记、县长的“诽谤案”又说明,有些话他们是不爱听的,一旦听到了就要动用或光明的方法或不光明的方法来对说话者“严办”一下。这样一来,势必发出一个错误信号,和谐社会就是不让人说领导不好。


  凡事看领导眼色说话和行事,唯领导之命是从,也就没有意见了。这样的好处是,到处“好好好……”。这样的不好处是,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幸亏当时朱文娜躲了起来,幸亏朱文娜是记者,幸亏声援的人多、及时,否则我们将再见到怎样的一个朱文娜,就是一个问号了。因为,异地拘传人,造成尴尬、惨痛后果,不是没有先例。眼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就有一起异地拘传,当事人却在公安局坠楼了的事件。2005年3月27日,大庆一中发生一起抢劫案。被抢劫者的母亲哈尔滨市香坊区司法局会计胡桂珍当晚赶到大庆,见到抢劫者时“抓”了他一下。在大庆五天,都没有人说抢劫者怎么怎么了。可是,一周后,抢劫者(此时他已被放出,因为抢劫案件当时被办成一般治安案件)报案,称被胡桂珍打伤了。6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将胡桂珍由哈尔滨拘传到大庆,讯问,次日凌晨宣布对其刑事拘留。孰料,送往看守所,走到龙南分局二楼楼梯天井处胡桂珍由5.5米高坠下,致重伤。

  

  (同样女人,被异地拘传,到公安局后坠楼)


  对记者不抓了,但是拿着纳税人的钱乱跑北京的责任,和立错案的责任,不应该不追究。




  (版权申明:本人作品均为原创,未经授权,任何人、任何媒体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违者必究!)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记者“诽谤罪”立案是三重犯罪 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警察,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要求拘传记者朱文娜。6日晚,西丰县公安局一领导证实,已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1月7日《新京报》)
  
  近来,有关官员挟私以“诽谤罪”报复控告、申诉人的新闻不绝于耳,“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诽谤案”,但是,这起案件还能引起了我的震惊,因为报复不仅是控告的当事人,而且触角延伸到记者身上来了。因此,这一起“诽谤罪”不仅仅一般的案件,而且是关系到公民申诉权、公众知情权与记者正当报道权利能否正当行使的重大问题,在我看来,这种挟私对记者进行立案报复的行为,是三重的犯罪。
  
  有关法律问题,我想不厌其烦地重复一次,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没有被害人告诉,公安机关不能立案,除非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但是,我们不能认为涉及到县委书记就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能想当然就是公诉案件。何况,诽谤罪的追究要情节严重,出于主观上有诽谤的恶意,对于记者的报道,不能因为批评了县委书记就是恶意诽谤,并且即使有事实出入,也是应当以澄清、解释为主,不能认为事实上有出入,就动辄追究记者刑事责任。
  
  动辄对记者立案侦查,首先是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批评权利的粗暴践踏。政府官员是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是维护公民权利存在的,对于政府官员侵犯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事情,公民就有权站起来批评、控告政府官员,在公众场所包括向媒体控告、申诉,即使这种批评、控告有些偏激,政府官员也不能随意报复。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记者使用了公民的控告权利而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要钳住公民的嘴,禁止他们行使控告、批评的正当权利。
  
  对记者动辄立案侦查,也是对公众知情、监督权的犯罪。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为了防范政府和政府官员偏离为民服务的宗旨,就需要人民不断起来监督政府,这个监督的前提,就是公众要有充分的知情,这个知情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保证媒体能充分报道发生在政府及其官员身上的各种违法违规的事情。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记者报道了发生在辽宁西丰的事件,涉及到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批评,就被刑事追究,那么今后谁敢再报道政府的负面消息,公众何来的知情权?公众监督政府又如何才能实现。
  
  最后,对记者动辄立案侦查,更是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的犯罪。新闻舆论监督是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民监督政府的重要体现,实践证明,在舆论监督正常的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更加自觉,公民权利更有保障,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是政治民主、法治健全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为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自由,在美国,首先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如果政府官员要在与其相关的名誉损失和诽谤案中胜诉,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作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即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布伦南法官指出:“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这一原则为许多西方法治国家所接受。因此,动辄对于记者立案侦查,即使以事实报道错误为由,也不能掩饰官员挟私报复的动机。
  
  对于西丰县这起对记者立案侦查的案件能否得到纠正,有关当事人包括女商人赵俊萍能否得到正确处理,正考验西丰县当地人大和上级政府、党委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决心与能力,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交待。
发表于 2008-1-1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里面有猫腻,中央应该去查查西丰的那帮官老爷.他们如果心里没鬼干马怕记者的报道.
发表于 2008-1-11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就是
该查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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