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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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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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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对新条例的解释:“比如体现在第8条第5项第7项里,违规房改造上,有一片危房在那里才能完全撤掉这条街道,不能因一间房而撤掉一条街。”“危房加了限制词,而必须水电煤气不能使用了,才能作为旧房子处理,现在把危房和旧房都做了名词解释限制。
我认为:这项不能作为房屋拆迁的条款,如果这项不取消那和旧条例没有什么两样,同样是一条恶规,
理由:地方政府还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与民争利,还是打着“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的需要以及创新提法:叫“提升城市品味”的幌子,大搞政绩工程,升迁工程来与民争利。
因而建议取消这个第八条第五项,否则,还是穿新靴走老路,地方政府还是利用手中的权利来与民争利,利益的驱使,下级竟敢和上级叫板;(芜湖市土地收储中心竟敢和省发改委叫板)他们是不顾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好的,老百姓是拥护的,到了地方就歪了,天高皇帝远,老百姓还是没有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明确细化“什么是公共利益,”这样才能有法可依。
发表于 2011-3-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利益???????????????????????????????????
发表于 2011-3-12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公共利益应该包括老百姓的利益。在征地的时候领导们说土地是国家的,是政府的,我不反对这样说,可是你们要记住国家是13亿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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