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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村(居)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聘任暨新农保业务培训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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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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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村(居)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聘任暨新农保业务培训工作会议

发表于 2010-11-2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发表于 2010-11-24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记住:朝中无人莫做官!
发表于 2010-11-24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5_134:苦了  乐了
发表于 2010-11-2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http://www.qsrs.cn/detail932
发表于 2010-11-24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县政府负责组织与管理,以本县适龄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新农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对象实施属地管理。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员(或称农村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七个档次,按年一次性缴纳,由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一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将适时调整档次和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助;省级和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对每人每年再增加10元补贴。
农村二级以上(含二级)重症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七条  县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村(集体)或乡镇补助资金及利息、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基础会计核算办法按上级业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农保经办机构设立新农保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县农保经办机构应每年组织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与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领取养老金条件和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15年以上;
(三)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给付)。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上级财政支付部分按上级规定执行,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七章  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和转移
第十五条 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老农保”)衔接。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老农保缴纳的保险金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予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新农保领取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干部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按年缴费,计算为新农保一个缴费年度,离职后按照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年龄时,按照新农保领取待遇条件享受新农保待遇。
(三)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迁往外地,可将其保险关系(含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总额)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二)参保人出国定居、转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全部本息。
(三)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积累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四)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并及时上报死亡信息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领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八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新农保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县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是乡(镇)新农保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本地新农保的宣传发动、保险费汇集上缴(转)等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职新农保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配齐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员,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员负责新农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具体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对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员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理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县公安部门应配合研究农业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农业户籍管理相关基础数据,协助进行农村居民参保核查比对工作;县残联负责农村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提供残疾人相关信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进行认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县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制定新农保工作宣传方案并抓好落实;县发改委、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发展规划、数据采集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新农保经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证件或利用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保险  办法 通知
抄: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群团部门。
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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