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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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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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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情况,县人社局、招标局等部门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94号令)和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山县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潜政【2008】6号)文件规定,并请示县政府同意,联合下发了潜人社【2010】21号文件,对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在我县境内实施的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保障金。县招标局在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前必须由人社部门开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后,方可参与招投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并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得评优评先,施工企业由于监管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招标局将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限制其招投标资格。负责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于监管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要在工程驻地进行工资支付结清情况公示,公示期满15日,工资支付无拖欠无投诉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方可办理工资保障金退款手续。
发表于 2010-9-29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政府应出台:[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下岗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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