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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尊重村民的选举权和质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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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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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胜敏:要尊重村民的选举权和质疑权2010年08月19日 08:13荆楚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饶乐府村的选举公告仍贴在墙上,但多处已破损

7月27日,饶乐府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发现选票少了52张而请求公开验票遭拒,村民围住村委会大院,并追至京周公路,欲阻止民警带走票箱,后因涉嫌扰乱交通秩序和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陆续刑拘8人(8月18日《新京报》)。

民主选举本是好事,却弄得以“杯具”收场,原因是选民又一次成了配角,只是充当了举手、写票的角色,而不是权利主体的角色。

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是公民的权利,更是权利的保障,体现出的公平重在选民的“选择权”和“举荐权”,而不是谁谁当选了的“被选举权”,那么选举制度的主体理所当然的应该是选民,而不是选举的各个组织者,组织者唯一的功用就是为选民实现选举权服务,选民登记、审查、投票、计票、查验和公布结果,均是服务,而不是代替选民决定“当选人”,那么选举制度的最大特点和原则就是公开,这也是程序公正的根本保证。公开的要求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所有步骤都要公开,对选民质疑要求也应用以公开的方式予以回应,若能完全贯彻选举制度的精神,就很难理解饶乐府村村民要求“公开验票”的正当理由为何被“仆人”理解成扰乱选举的行为,就很难理解为什么是“区、街道选举办公室方面”越俎代庖而不是“选民”来查验。

在饶乐府村村委会选举中,说村民阻断公路是事实,但说他们扰乱了选举秩序恐怕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对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可归纳为“贿选、逼选、伪选”,而村民只有要求“验票”的“激烈”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在破坏行为,说扰乱不免有些牵强。另外,涉嫌了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依法惩处也说得过去,但“过激”行为的前因是要求当场“公开验票”未果而造成的,惩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焦虑而出现的“激烈”行为,与情难以说通吧?如果选举的组织方当场给予公开验票,很难想像还能发生这种事,这有没有点“逼良为娼”的感觉?不究原因,单看结果,就对村民刑拘,是不是有点太不公平了?

若有解释的话,那就是在别人的眼里,这帮选民就是“举手、写票”的人而已。既然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规定了选举制度,那么这个程序还是要完完整整走完,但你非得像真有了选举权一样来较真,那我只能把票箱子抱着走人了!要不你很难想像,一个小小的村委会选举,还得惊动警方人士。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阿富汗、伊拉克等一些动乱国家举行选举时,军警都是如临大敌,但那是政治原因造成的,村委会选举似乎还没到动用警察必要程度,除非有猫腻而未雨绸缪!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选举制度的实践取得了很大成绩,尤其是这次选举法同票同权的修改更是一大亮点,但现实民主生活中,民主权利得不到尊重的现象还是比比皆是,在某些 “没有民主的时候,千方百计争取民主,有了民主,就不想给别人民主”的个别人眼里,选举制度仍然是个鸡肋,当需要利用时那它就是好制度,当不需要时那就成了绊脚石,选民不过是“制造”民意的棋子,这些人反而成为了民主制度的绊脚石。

作者:黄胜敏
发表于 2010-8-2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飘过!呵呵!
发表于 2010-8-2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21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飘了.俺也溜,,,
国情,,,,,,权大于法
发表于 2010-8-2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镇政府的导向 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的组成、素质的高低 及选民参与热情程度 决定选举的成功与否
发表于 2010-8-22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认真地看,并认真地思索......
暂不发表言论......
发表于 2010-8-22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抬头思考,低头要睡了
发表于 2010-8-22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不是楼主所作,但我知道是楼主之思想!亦是有志之士之思想!被选举、被代表…太多了,但人在江湖多只能如上面跟帖的仁人志士般无语与沉默!
 楼主| 发表于 2010-8-22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篇转载的文章,能够引起楼上各位的关注和思考,我非常感谢。
卢梭说民主是天赋人权,但这是不现实的。民主是需要流血牺牲的。
如果每一个人都觉得自己无法促进民主的进程,那民主将会遥遥无期。
为了新中国的诞生,有多少革命先烈?他们人生的意义何在?
为了生命的意义,请实现宪法赋予你的民主权利吧,别让先烈们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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