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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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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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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于 2010-8-12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支梅先生此贴发得好,我抄下来,认真对照执行。
谢谢!
发表于 2010-8-1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抄下来,必要时拿出来和网络提供部门论理一番.....
发表于 2010-8-12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学习了,以后长个记性
发表于 2010-8-12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在你我的身边。
发表于 2010-9-1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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