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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7年6个月!潜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天柱山风景区天柱松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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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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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潜山法院微信号消息 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张某某利用其居住在景区附近村民组或从事苗铺经营的条件,从2018年至2021年,多次交叉结伙在天柱山风景区(包括天柱山风景区核心景区炼丹湖、东关景区等地)盗挖天柱松,其中,被告人丁某某盗窃行为多达52次,盗窃标的价值巨大,情节特别恶劣。

为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天柱山风景区的环境不受人为破坏,潜山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立即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退赃、悔罪程度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该判决在打击破坏天柱山风景区自然环境犯罪的同时,有力的震慑了天柱山风景区周边不法分子的“靠山吃山”的不法企图,为天柱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安徽网


发表于 2021-12-7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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