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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一例!安庆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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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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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消息 安庆市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严查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实践活动。针对食品、违法广告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处罚力度,保障了群众切身利益,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现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某快餐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案。

2021年07月29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望江县某快餐店自制的散装馒头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馒头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为105mg/kg)。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望江县公安局进一步处理,并抄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2: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7月28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胡某某购进并存放在怀宁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冻鸡脚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实,该批10件进口冷冻鸡脚是当事人以350.00元/件的价格从南京市六合区某冷冻水产品经营部购进,由该经营部安排车辆运输,于2021年7月27日晚上9点送达怀宁县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当事人提供的《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消毒记录证明》中上述冷冻鸡脚的消毒日期为2021年8月9日;提供的《核酸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的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8月30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用过期的糯米(生产日期:2021年2月1日,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加工蜜枣粽。                     

经查实,当事人于2月份购进该批原料糯米450袋,8月30日开始生产,刚生产了蜜枣粽160个,就被现场查获。蜜枣粽出厂价1.4元/个,正在使用以及库存准备使用的过期糯米合计价值38830元。

当事人用过期糯米生产蜜枣粽的行为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蜜枣粽160个及过期糯米353袋、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晋熙镇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7月1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晋熙镇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批柴油的水份项目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实,该批不合格车用柴油货值金额19204.08元,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760.0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60.08元、罚款人民币9602.0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岳西县某黄牛肉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印度阿兰那牛肉案。

2020年12月16日,储某某(岳西县某黄牛肉店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5日将案件报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其提起了公益诉讼,储某某主动赔偿了21120元以消除损坏的公共利益,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认定储某某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起诉前已经消除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决定终结审查,于2021年7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7月14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置,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材料,并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0年3月初,当事人从某冷冻百味商行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冷冻印度阿兰那牛肉进行制售,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印度牛肉10箱(20kg /箱,购进价格57.5元/kg),进价共计11500元。其中40kg自家使用,剩余160kg生牛肉制作成牛肉熟食88kg对外销售,售价为160元/kg,一个月左右售完,销售所得金额14080元。

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印度阿兰那牛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80元、罚款140800元,罚没款合计154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家具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6月3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某家具公司正在使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操作人员无作业证,也无法提供该叉车的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停止使用,及时接受检验。

经查实,涉案叉车系当事人早年购进,动力燃料为柴油,主要用于在厂房内搬运一些较重的板材。购进时即无配套的出厂资料,亦未进行过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作业人员无有效作业证,一直使用至2021年6月3日。因缺乏相应手续,涉案叉车未进行有效处理,一直停放在厂房内。

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1.2和1.2.1的规定,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本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7: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查处宜秀区某酒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1年7月29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收到电话举报,称宜秀区某酒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私自制售白酒。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30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现场设备有圆桶酿酒器2台、节能燃气蒸汽发生器1台、曲槽4个、盛酒曲槽平板车1台、酒缸1个,生产条件简单,并采用固态法发酵工艺为周边住户加工白酒。

经查实,自2021年4月5日起,当事人租用门面房加工白酒,一直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从事白酒生产加工获取加工费300元,属违法所得。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开发区某烟酒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4月4日,接举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年口子窖白酒12瓶、小池口子窖白酒3瓶、古井年份原浆白酒5瓶、国窖1573白酒2瓶、五粮液白酒2瓶。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侵权白酒后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71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查处安庆市某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8月23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庆市公安局、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检查结果的通报》(庆市监办〔2021〕124号),联合检查组对当事人出具了《安徽省安庆市机动车类检验检测机构2021年监督检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

2021年8月24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联合检查组指出存在问题的五辆机动车的原始检测报告和检测视频。

2021年9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对涉案的五辆机动车检测中在外观检查、底盘部件检查、安全装置检查等环节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新YH****挂车进行外观检验时,未按照GB 38900-2020 6.4.3.1规定,遗漏了信号装置项目的检验;

2、新61****大型客车和新61****大型客车外检时,没有按照GB 38900-2020 6.4.4.2a要求,未检验轮胎花纹深度,也没有严格遵守GB 38900-2020 6.4.3.1规定,漏检了部分照明、信号装置;

3、新61****重型车辆(双转向轴车辆)在底盘部件检查时,没有按照GB 38900-2020 5.2表4/7的要求,未对二轴转向机构使用底盘间隙仪进行检查,没有安排操作人员配合,未严格遵守GB 38900-2020 6.4.3.1、6.4.4.2a的要求,未检验轮胎花纹深度,漏检了部分照明、信号装置;

4、皖HA****重型货车出厂日期为2020/08/06,没有按照GB 38900-2020 6.5.2c要求,未检验全部的应急停车安全附件(停车楔)。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查处安庆市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22日,市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广告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利用宣传展板、印刷品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办案机构。

接案件线索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是2019年9月6日成立的从事中小学生文化课辅导(业余)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宣传展板、印刷品等形式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名师一对一”“初级英语老师”“高级物理老师”“教研团队30余人”“一线教师300多名”“全体教职工500余人”等内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用虚构的统计资料等信息作证明材料发布虚假广告,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相关广告费用共计5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并依法作出罚款153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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