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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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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9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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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潜山包青天 于 2021-1-19 16:32 编辑

       为防止境外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我市,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购进中高风险地区进口冷链食品。自2020年12月14日起,潜山市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消费主体,下同),禁止从国内外一切中高风险地区新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含网购)。恢复进购日期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前期已经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供进货票据、海关进口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毒证明等材料给市市场监管部门,经市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市疾控部门按规进行全面核酸检测,呈阴性后,方可销售。
       二、从低风险地区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实行报备制度。购进低风险地区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必须于食品到达 24 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所进行报备(可采取纸质、电话、邮箱、工作群等方式)。
       三、禁止采购、销售未附“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自2020年12月10起,凡从省外进入我省流通的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通过“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打印“追溯码”并按最小销售单元在产品包装上粘贴。
       四、全面消毒。进口冷链食品在首次进入我市第三方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在掏箱卸货时,要依规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生产经营单位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同时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
       五、加强运输环节监管。物流企业在承运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进口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货物运输。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食品。
       六、加强冷链食品监测采样。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日向所在地市监所报备新购进的冷链食品和从业人员信息,由市监所报卫健部门进行每周全覆盖核酸检测。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
       七、对拒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公安、市监等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潜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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