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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做好2020年度在城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申报工作,根据《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潜政〔2013〕62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况 公租房房源位于市城南外环1号安置点。 二、申报时间 2020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受理申报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至9月11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工作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工作单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申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须为市人社部门统一招聘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新就业工作人员(工作起止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应为1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时间为准);组织部门招录或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经市委组织部门统一抽调到城区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 1.在申请前5年内,在就业地或居住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时间为准,但为支付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转让房产的除外,须提供证明材料); 2.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或已经租住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的; 3.其他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对在城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审核过程中,申报人家庭有用于消费的中高档小汽车或有大额资(财)产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外县市做法,可予以配租。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报。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承租公租房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借住证明); 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招聘、录用、调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公务员身份不提供);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查审核。 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受理,主管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满,将公示结果和保障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入户核查、申报材料联合审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户籍、收入、住房、是否经商办企业,是否拥有家庭消费性小汽车,营运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保障对象并进行最终公示(公示时间15天)。 2.候租对象户数超过房源数的,以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公租房分配对象。优抚对象家庭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公租房分配对象以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 五、租金标准 (一)2020年公租房配租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二)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为0.45元/平方米·月,由住户交纳。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表格可在潜山市政府网或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咨询电话:市人社局 0556-8939362 联系人:黄志勇 市住建局 0556-8938710 联系人:葛文跃 网站网址:潜山市政府网(https://www.qss.gov.cn/)
潜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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