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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口罩及原材料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 (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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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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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规范我市口罩及口罩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经营秩序通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持有营业执照,无照生产经营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严格处理。

       二、产品必须检验合格方可销售。从严打击制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生产经营者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对不具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用电设备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封。

       四、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五、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依法打击和查处偷逃税收行为。

       六、整治规范口罩及口罩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各乡镇(经开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市公安、市监、应急、消防、税务、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严厉问责。

       七、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来源:潜山新闻网


发表于 2020-4-24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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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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