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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安徽省药加医大药房有限公司被罚2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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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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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8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了领域疫情防控期间6起典型案件。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注意到,合肥国思大药房有限公司、安徽白大夫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芙蓉店、包河区金倍慧母婴用品店、安徽省药加医大药房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美果烟酒商行以及辖区一小区业主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被处以402元至26680元的处罚。


  案例一:
  合肥国思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被罚5000元1月27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合肥国思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4日以7.5元/个的价格购入“CX朝霞口罩”并在店内销售,销售时未明码标价。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口罩1350个,违法所得共计4250元。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局于2月4日下达包同市监罚〔2020〕8号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50元;2。罚款5000元。
  案例二
  安徽白大夫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芙蓉店哄抬口罩价格被罚8550元2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白大夫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芙蓉店进行疫情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哄抬价格售卖医用外科口罩(平面挂耳)的违法行为。我单位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安徽白大夫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安徽白大夫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芙蓉店以1元/个的单价配送了450只医用外科口罩(平面挂耳)。安徽白大夫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芙蓉店于2020年1月22日,以零售价3.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一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五条,其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于2月9日下达(包方)市监罚字〔2020〕1号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2。罚款8550元。
  案例三
  小区业主群高价销售口罩被罚9000元2月6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信达天御林语苑小区胡姓业主通过微信在小区业主群内高价销售口罩。经核实,胡姓业主为当事人胡良寿,其通过微信群发布广告销售口罩,且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我单位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5日上午,在“信达天御-林语苑邻居”微信群中发布了“医用口罩一盒50个,240元一盒,顺丰到付”信息后,以240元一盒销售了口罩一盒50只,并从中赚取65元的差价。其销售口罩时未办理营业执照,其销售利差未达到哄抬价格标准。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通过微信无照销售口罩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的相关规定,于2月11日下达(包稽)市监罚〔2020〕27号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9000元。
  案例四
  金倍慧母婴用品店销售口罩、酒精未明码标价被罚6260元2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合肥市包河区金倍慧母婴用品店销售“脱脂纱布口罩”(以下简称口罩)和“医用酒精消毒液”(以下简称酒精)时未明码标价,口罩产品外包装标签中未见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厂址,酒精产品外包装标签中未见厂址。我单位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采购口罩、酒精后,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其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至案发时,其以3元/个的售价销售了口罩600个,以50元/瓶的售价销售酒精20瓶。其销售口罩和酒精时未标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和酒精的违法行为。其销售的口罩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销售的口罩和酒精无厂址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口罩和酒精的违法行为。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于2月17日下达(包稽)市监罚〔2020〕27号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626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案例五:
  不到4元购进,20元每盒销售,安徽省药加医大药房有限公司被罚26680元2月10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安徽省药加医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幅度涨价销售口罩,该局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1月22日以3.92元/盒的价格购进200盒(10只装/盒)医用普通口罩,并以2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0年1月22日以8.8元/盒的价格购进100盒(10只装/盒)儿童防护B-L型(男童)口罩,并以3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均已销售完毕。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曾经向办案机关提供伪造价格的出库单复印件,后被办案机关查明。其伪造供货商出库单,虚构购进成本,销售口罩的价差均已超过2020年1月19日之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于2月17日下达(包稽)市监罚〔2020〕28号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36元;2。罚款26680元。
  案例六:
  烟酒商行销售“三无”口罩领罚2月初,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合肥市包河区美果烟酒商行销售的口罩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执行标准,我单位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长江批发市场路边摊贩处购进口罩60盒(15个/盒),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执行标准,无产品合格标识。其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上述口罩,货值金额共计1340元,盈利24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标识不全、无中文警示说明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于2月18日下达(包经)市监罚〔2020〕1号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02元;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

发表于 2020-2-20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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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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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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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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