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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风山潜 于 2019-12-4 10:07 编辑
为加强人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营造社会各界关注人防、了解人防、参与人防的良好氛围,潜山市人防办就人防领域最基本、最常用、最贴近群众生活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梳理,供广大人民群众和人防工作参与者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节选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节选 第八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节选
第六条 市、县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在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域内,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有关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规划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据规划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节选
省政府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自2017年7月1日起,县城和建制镇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修建5%。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 因地质、地形、结构及其他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计划,并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结合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老旧小区改造、地下通道、地下交通干线和互连互通工程等修建。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出台有关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以及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政策。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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