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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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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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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下半年以来,我市久旱少雨,林区干燥,火灾隐患大。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安庆市《关于应对严峻形势突出抓好“防打保”切实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庆办明电〔2019〕73号)文件精神,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执行时间

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潜山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及林边林缘300米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林区范围内一切室外用火;

(二)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炼山、烧田埂地坝、烧灰积肥;

(三)严禁野外和林区室外烧纸、燃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景区;

(五)严禁在林区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道路行驶车辆驾乘人员向车外乱扔烟头;

(六)严禁野外玩火、野炊、放孔明灯及其他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

违反第(一)、(二)、(三)、(六)项禁火行为的,视同明火上山,一律按照上限处罚,严格执行“明火上山一律依法拘留,造成后果的一律依法批捕”的规定;违反第(五)项中“严禁在林区吸烟和乱扔烟头”的,按照《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律处以3000元罚款。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8926399(应急局)、110(公安局)、8931280(林业局)。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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